女持本票討賭債 法院判不得執行

洪姓女子積欠博弈網站600萬元賭債,並簽下12張各50萬元本票,夏姓女子持其中2張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不過法官認爲,賭博行爲系法令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判夏女持有洪女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夏女不得對洪女爲強制執行。(王煌忠攝)

洪姓女子積欠博弈網站600萬元賭債,不得已簽下12張各50萬元本票,夏姓女子持其中2張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但洪女主張「簽賭行爲所生債務,雙方間本無請求權」。法官認爲,本票爲洪女爲清償賭債所簽發,賭博行爲是法令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判夏女持有洪女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不得強制執行,可上訴。

判決指出,夏女執有洪女所簽發2張各50萬元的本票,並向臺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在2024年1月8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洪女則主張,債務是向博弈網站下注簽賭,積欠751萬7425元,經網站總會計聯繫清償,她爲避免家人遭騷擾,不得已先給付150萬元現金,並匯款1萬7425元償還賭債。

洪女再依對方指示,簽發各50萬元本票12張,至今尚欠600萬元賭債,洪女認爲,與夏女間因下注簽賭行爲所生債務,雙方間本無請求權,縱然籤本票變更爲負擔其他新債務之狀況,夏女持其中2張本票提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已危及其財產安全,聲明該筆債權不存在,夏女不得持法院民事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法官審理認爲,夏女受合法通知,在言詞辯論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洪女之主張,綜合證據調查結果,堪信洪女主張爲真實,本票既屬洪女爲清償積欠賭債所簽發,而賭博行爲是法令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爲,自屬無效,不生債之關係,被告即不得享有本票之票據權利。

臺中地院做出判決,確認夏女執有洪女所簽發本票的債權不存在,夏女不得以地院民事裁定爲執行名義,對洪女強制執行。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