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罵去死一死丟飯碗 判僱主違法
曾任媚登峰財務部副理的曾姓女子,因咒罵其他部門「去死一死」,遭媚登峰資遣。曾女提告,臺北地院認定解僱違法,判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翻攝自「媚登峰」臉書)
曾在知名瘦身美容集團「媚登峰」擔任財務部副理的曾姓女子,爲替部屬出氣,脫口罵其他部門同事「去死一死」,因這一句話遭公司資遣,曾女不服提告。案經臺北地院勞工法庭審理認爲,這句話並未達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重大侮辱」程度,資遣不合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媚登峰須按月給薪到曾女復職爲止。
曾女提告指出,她從2019年12月3日起在媚登峰任財務部副理,月薪6萬5000元,因總務部門常臨時請求急件付款,造成財務部困擾。2020年4月28日下午,因洪姓女部屬抱怨總務部門臨時請款,她爲安撫洪女脫口說:「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之後我會告訴財務長,請她想辦法。」
曾女說,沒想到財務長1周後爲此事對她訓話近1小時,儘管她解釋來龍去脈,且強調未指名道姓,財務長仍在同年5月6日開會指她違反勞基法「對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重大侮辱」規定,要求她自請離職或被資遣,當下她選擇資遣,但事後發現公司解僱不合法,因此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到復職爲止的薪水。
媚登峰解釋,曾女身爲主管卻口出惡言侮辱員工、破壞職場和諧,不能成爲其他勞工表率,應接受懲戒,且曾女同意資遣並簽名確認,雙方勞動契約已合法終止。
不過,法官認爲,重大侮辱應衡量受辱者被侵害的程度,綜合一切狀況來判斷嚴重性。但媚登峰未就破壞職場和諧等情況具體舉證,曾女爲安撫部屬脫口「去死一死」,難認有侮辱其他員工意思。
另媚登峰資遣曾女前,未先以訓誡、減薪或降職等懲處手段規勸改善,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曾女不知自己言論未達重大侮辱程度,也不知公司是違法解僱,基於錯誤認知才同意資遣,判曾女勝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