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師到職前1天住院生產勞保局不給投保 法院:符合資格
林姓女教師到職前1天住院生產,遭勞保局取消投保資格,林女提告,臺北地院行政庭判她勝訴。(黃捷攝)
林姓女教師受聘爲代理教師,到職日前1天因懷孕陣痛住院,委請家人向校方請產假獲准,未料卻遭勞工保險局以「未到職」爲由取消勞保資格。林女認爲權益受損提告,臺北地院行政庭認爲,林女獲發聘書後就與校方成立勞動契約,並經合法請假,應符合投保資格,遂判撤銷原處分,勞保局應准予林女投保。因勞保局未上訴,全案確定。
新竹市立培英國中2018年8月20日替林女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勞保局審查後,發現林女19日就已住院待產,隔日分娩,遂以加保當天未到職爲由取消投保資格,已繳1795元保費不予退還,直到同年10月19日產假結束後才受理加保。
林女循序提行政訴訟,主張只要勞動契約存在,女性勞工因懷孕留職停薪,仍可以《勞工保險條例》加保,她身爲代理教師,聘期自2018年8月20日開始,雖然19日因陣痛住院,但經校方同意,由 家人辦理到職手續,並依規定申請產假,勞保局應准許她投保。
林女並指,她當天雖然未實際出勤,但因申請產假獲准,就沒有出勤必要,況且教師出勤因配合寒暑假,會有沒出勤卻仍領薪資的情形,若依照勞保局邏輯,難道教師寒暑假期間要先行退保,開學後再加保?顯與常情不符。就算法院認定她不能投保,也應退還1795元保費。
勞保局抗辯,依《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得繼續投保或不得退保等,前題是已到職符合加保資格,但林女加保當日並未報到,不符加保資格。
法官認爲,校方2018年6月26日公告代理教師甄選,同年7月5日公告林女獲歷史科目正取,林女6日到校完成報到程序,獲發代理教師聘書,雖然聘約8月20日才生效,但雙方已成立勞動契約關係,處於「準備提供勞務」狀態,勞保效力從當天開始起算,並無問題。
法官指出,林女既然已於7月6日報到,受聘爲代理教師,就享有產假等權利,校方准予請假,就不影響勞保效力「到職當日」的認定,也可證明雙方符合勞動契約權利義務關係,勞保局取消林女投保資格、不予退費的處分顯然有誤,遂判林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