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抑鬱症欲輕生,買汽油家中點火,致鄰居馬桶崩開,下水道井蓋爆裂!法院判了→

遼寧女子孫某欲自殺,點燃汽油後又被鄰居攔下;不料燃燒的汽油,引燃了小區下水道。因放火罪,孫某一審獲刑三年半。孫某不服提起上訴,其辯護律師則提出孫某患有抑鬱症,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記者注意到,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該案的二審結果: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涉抑鬱症的相關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該案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2024年1月3日11時許,35歲的女子孫某因生活壓力欲自殺,將事先購買的30升汽油拿到其位於東港市某小區的家中。孫某明知其家中南北方向均爲居民樓,仍將部分汽油倒在衛生間的地面與洗衣機上,並用火柴點燃汽油任由其燃燒,後經鄰居發現並勸說纔將火勢撲滅。因燃燒汽油流入下水管道,導致同單元多家住戶下水道口及馬桶被崩開,單元門口多處下水道井蓋、井圈爆裂。該居民樓裝有天然氣管道且有多戶人家使用天然氣。

當天,孫某在其家中被司法機關偵查人員抓獲,而她用於放火的兩桶汽油及火柴,則被偵查機關扣押。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認爲,孫某以放火方法自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應予懲處。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孫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因不服一審判決,孫某提出上訴,理由是井蓋被炸壞的後果,不是因其放火行爲導致。

孫某的辯護人則提出,孫某患有抑鬱症,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除孫某本人在偵查階段供述外,還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示意圖、現場平面示意圖及照片、燃氣管道圖及使用用戶登記表等予以證明,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證明案涉危害後果系孫某放火行爲造成。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關於孫某辯護人提出的孫某患有抑鬱症,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該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結果。

來源:新黃河、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