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貪污犯外役監資格?法務部:可以遴選標準限制

法務部長蔡清祥。(本報資料照/季志翔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審查行政院所提修正「外役監條例」,立委關切外役監是否應該排除貪污犯,讓外役監不會變爲貪污犯的天堂。對此,法務部長陳明堂表示,消極條件未排除,但在遴選標準仍會設限,外役監絕對不是貪污犯的天堂。

今年8月發生的臺南殺警案,兇嫌爲外役監逃獄犯,因此外役監問題受到社會關注。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當初立法制定外役監,是要讓重罪犯在出獄前適應社會的過渡階段,但現在社會情感上難接受,極端點乾脆廢掉外役監,要假釋就假釋,設再多排除條件還是會有人跑掉或出意外,現在監獄不夠用,乾脆把外役監蓋成監獄。

鄭運鵬認爲,像是貪污犯就不應該有資格被納入外役監遴選,他會貪污一定是跟公權力有關,外役監又被認爲是公權力的福利,他不應該享受這樣的福利,且貪污犯不需要適應社會,他在外面社會本來就很會了,把貪污犯排除在外役監適用,法務部應有態度。

陳明堂表示,該法1962年制定以來,貪污犯都沒被排除過,因爲本質就是重罪,且現在的刑法理論不是報復主義,是教化。貪污犯比較不會逃亡,在一定條件下,比如把犯罪所得繳出來,也許可以給他機會,目前是採這方式。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指出,貪污罪者與重大犯罪者在外役監的受刑人超過50%,他認爲重大金融貪污犯罪者應不得申請外役監,否則外界會質疑外役監成爲貪污者的天堂。

陳明堂表示,外役監絕對不是某個族羣的天堂,外役監的逃亡率約0.319%,重大暴力犯因社會接觸比較廣、逃亡機率比較高,但其實重大經濟犯罪的逃亡率比較低,不過,雖然消極條件沒有排除,但在遴選標準可以有設限,例如要繳回多少比例的沒收款或不法所得才符合資格,可以用這方面來做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