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明年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10之2子法今預告
經濟部所訂定的「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明定支出適用範圍、申請程序與期限、審查機制及相關事項,其中適用條件部分,考量產創條例第10條之2之立法意旨,公司爲持續保有在全球產業鏈中的關鍵地位,保持臺灣重要產業在全世界的競爭優勢,須鼓勵產業加大力道投入較同業更高額設備以及研發支出。
經濟部說明,相關門檻的訂定,主要考慮業界實況,希望促使已接近適用門檻的業者,更能擴大研發,以適用租稅優惠,併兼顧國內產業發展現況與特性,以及參考上市、上櫃公司研發投入及設備投資情形,與財政部共同規劃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爲申請門檻,期能鼓勵公司深耕臺灣,加碼投資。同時,由於母法中已訂定有效稅率12%,以及未來15%的基礎,因此也可促使未達到此稅率基礎的業者努力達成,穩定國家稅收。此外,如未符合前述適用條件的公司,亦可申請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爲廣納意見,歡迎各界先進於本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提供寶貴意見,將舉辦產業座談會,說明本辦法相關條文內容與意見交流,綜整各界意見後將盡快與財政部會銜發佈,以利公司於明年可開始申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