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1租稅優惠 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另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覈定投資抵減稅額,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高雄國稅局指出,邇來接獲多家公司詢問,公司已依《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於經濟部申辦系統上傳該辦法規定所需文件,並於該系統申辦歷程中,下載支出項目清單匯出檔案,將該檔案匯入財政部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產製「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是否即已完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程序?

高雄國稅局說明,上開匯入之檔案,僅有租稅減免附冊第A14頁「投資項目名稱」,非完整申報資料,申請人尚須就「交貨年度」、「投資項目金額」及「抵減方式」等欄位再行補充填報,其匯檔功能係爲避免部分資料重複登錄,節省申報時間之便利措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前述第A14頁外,尚須就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申報減免稅額等欄位)及第A3頁(當年度抵減稅額等欄位)依式填報,並將計算得出之抵減稅額,填報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始完備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申報程序。

高雄國稅局貼心提醒,依《抵減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爲限,經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