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研究發展!產業創新條例抵減稅額 去年177億元
爲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80年1月1日公佈施行,之後因應全球化經濟競爭及我國產業即將邁向知識經濟時代,99年訂定產業創新條例並接替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企業得以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在規定限度內抵減稅額。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因施行期滿的過渡時期仍有核定減免稅額,根據財政部統計今(14)日所公佈的統計通報顯示,101年爲1,065億元,至107年已大幅降爲135億元;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覈定抵減稅額,101年首年爲57億元,之後逐年成長,107年177億元,首度高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覈定抵減稅額,而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佔全國賦稅收入比率,也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而由101年6.2%降至107年1.3%。
▲7年來產創條例與產業升級條例抵減稅額。(圖/財政部提供)
產創條例 去年覈定研發支出逾1600億
財政部表示,產創條例租稅優惠措施主要在於研究發展支出可抵減稅額,107年覈定的研發支出及抵減稅額分別爲1,632億、177億元,較 101年各增1,099 億、120億元,均成長 2.1 倍,顯示提供研發獎勵措施,有利帶動企業投入研發,加速產業升級。
若以行業別來看,近7年均以製造業抵減稅額最高,佔整體比率介於八成四至九成三,其中又高度集中於電子零組件與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制品業,合計約佔製造業九成以上;若按縣市別觀察,則以半導體產業爲重鎮的新竹市、縣最高,各年合計佔比均在四成四以上。
▼7年來產創條例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情況。(圖/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