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聲抗告遭駁回! 尚無「重病不能羈押」情形
前臺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中)遭羈押禁見(中時資料照片)
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涉嫌京華城弊案遭檢方聲押,臺北地方法院認爲他涉犯圖利罪且有勾串共犯之虞,裁定羈押,彭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魏俊明、受命法官鍾雅蘭組成的合議庭,今天(6日)下午審理後,駁回確定。
合議庭審理認爲,北院審以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
北院認爲,彭涉犯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他與應曉薇、沈慶京等人間之犯意聯絡、行爲分擔爲何等重要事實,均尚有未明,有待檢察官釐清。
北院指出,彭當時是都委會之會議主席在都委會多次會議,或預設立場,或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之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之委員以及較無經驗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之召集人,是本案之上層及關鍵角色,與被收押的共犯應曉薇、沈慶京都是上層共犯。
北院表示,本案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所圖得之利益及賄賂之金額均極爲龐大,故國家實現本案刑罰權之公益甚重,且本案涉案人數非少,或位居要職或有相當財力,而均有相當之影響力,爲防止串證,裁定將彭振聲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