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重磅指南來襲 “大數據殺熟”面臨嚴監管
主持人孫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旨在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今日本報圍繞目前我國平臺企業的發展現狀及監管情況、以及在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爲等方面給予解讀。
今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要求商家“二選一”、消費者遭遇“大數據殺熟”等行爲將被嚴格監管。
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預防和制止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爲,引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傳遞出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有助於營造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和規範平臺經營者合規經營,維護平臺經營的秩序,促進線上消費的合理和公平,保護消費者利益,從而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近年來,線上經濟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在“雙11”促銷期間,強迫商家“二選一”等競爭失序問題突出,對此,徵求意見稿作出具體規定。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鍾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特別明確細化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的規制,對不同的濫用行爲進行解釋和列舉,包括大數據殺熟、正當理由的認定問題等,對實踐有很高的指導價值。
徵求意見稿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如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臺間進行“二選一”、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等。
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可重點考慮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平臺經營者通過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扣取保證金等懲罰性措施實施的限制,因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直接損害,一般可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爲。二是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折扣、優惠、流量資源支持等激勵性方式實施的限制,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利益和社會整體福利具有一定積極效果,但如果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爲。
徵求意見稿提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比如,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等行爲,也算壟斷。
“平臺經濟領域是一種藉助互聯網平臺協調組織資源配置的一種新經濟、新領域和新模式。這種平臺經濟通過規則設定和信息資源可以壟斷和控制平臺經濟的交易價格,實施對自由交易市場的干預和影響。”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崔志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斷加強反壟斷監管,對於限制平臺經營者的不當操作行爲,保護交易相對人的權益和利益,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和穩定的保護作用,有利於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創新。(記者 包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