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子法未到位 臺灣陷碳泄漏危機
因《氣候法》相關子法未到位,導致出現三個缺失:沒有進口產品碳標籤、沒有各產業別的標竿值,以及電力排放係數,讓臺灣陷入「碳泄漏危機」中。圖爲蔡英文總統(前排中)於去年8月出席「臺灣碳權交易所開幕揭牌典禮」。(總統府提供)
碳泄漏小百科
環境部26日將召開第二場碳費費率審議會,水泥、鋼鐵、石化等相關產業齊呼,因《氣候法》相關子法未到位,導致出現三個缺失:沒有進口產品碳標籤、沒有各產業別的標竿值,以及電力排放係數,進而建議政府應速訂相關子法。否則實施碳費後,將讓臺灣產業價值鏈碳排放不減反增,也讓臺灣陷入「碳泄漏危機」中。
爲因應碳費徵收對國內產業產生的衝擊,工總日前特別與水泥、鋼鐵、石化等相關產業研商。工總指出,產業界都贊成「碳有價」政策,但目前只有《氣候法》的母法,相關子法與細則都未到位,也沒有防碳泄漏配套機制下實施碳費,只會造成高碳排商品傾銷臺灣,傷害國內業者。
工總在彙整水泥、鋼鐵、石化等相關產業的意見後,發現現行法律規章與機制有三個缺失、並提出四點建議。
在缺失方面,一、沒有進口產品碳標籤。《氣候法》第31條有相關法源,但環境部至今沒有依法訂出子法,讓進口商品必須申報碳排並繳納代金。產業界建議速訂「臺灣版的CBAM」,以歐洲共同海關稅則(CN Code)訂定進口產品碳標籤,避免進口免繳碳費的產品低價傾銷,打擊國內業者,且爲避免碳泄露之管制機制的推動時程,應與碳費課徵同步。
二、沒有各產業別的標竿值。依《氣候法》第23條,政府應儘速訂各產業別的標竿值,工總建議碳費率應與標竿值掛鉤,以經濟手段要求未達標竿值的企業投資改善措施,而非變相懲罰高效但高產的業者,歐盟CBAM就是以經濟手段鼓勵碳排放較佳業者。
三、工總直言,業者繳納碳費包含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在業者已投入巨資推行節能減碳,如因電力系數居高不下甚至調升,以至企業增加碳費,「實屬非公正轉型」。產業界建議政府應儘速公告至2050年電力排放係數,以利因應,同時當經濟部公告電力排放係數有所調升或修正目標,應由政府負擔。
工總指出,碳費費率上,產業界希望政府能夠儘早公佈至2050年各階段碳費費率及期程,讓產業提早因應,且其最終費率不宜高於國際平均費率。工總並認爲,碳費議題涉及產業競爭力、國際貿易公平性,建議應提高到行政院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