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神楊蕙如養網軍辱大阪辦事處遭判刑「違憲」 高院更審庭仍不認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楊蕙如與蔡福明2018年指揮網軍,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 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2人被依《刑法》140條的「侮辱職務罪」各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5月確定,經提釋憲,憲法法庭5月24日判決廢棄併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院今(29)日下午2點30分首次開庭,傳訊楊及蔡。兩人均否認犯罪。

憲法法庭認爲,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僞之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泄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亦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侮辱職務罪系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認爲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爲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爲,系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高院今(29)日下午2點30分首次開庭,傳訊楊及蔡。兩人均否認犯罪。楊惠如表示,原審判決有罪部分,她認爲無罪。原審不另爲無罪之諭知部分,則不上訴。蔡福明指出,同楊蕙如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