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春日鄉長藉出租設備圖利23萬 一審判褫奪公權5年罰15萬

前屏東縣春日鄉長柯自強涉嫌以職務之便,擅自出租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的音響、燈光等舞臺設備,再持假領據向公所請款後佔爲己有,一審遭判緩刑5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前屏東縣春日鄉長柯自強涉嫌以職務之便,擅自出租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的音響、燈光等舞臺設備,再持假領據向公所請款佔爲己有,不法所得約23餘萬,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22日依貪污等罪判柯緩刑5年,需向國庫支付15萬,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柯自強曾任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且有未經協會同意即出租協會音響、舞臺及燈光等設備收租金的前科,而他從2014年12月25日擔任春日鄉長至今,除負責綜理鄉政外,還擁有督核鄉公所採購事務之權,所以當他發現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及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的採購需求時,竟心生貪念,與公所附屬幼兒園詹姓員工從中謀取不法所得。

檢警說,柯、詹明知歸崇社區發展協會並未同意出租音響、舞臺及燈光等設備,但柯仍指示詹以不知情的親友作爲人頭,出租設備給公所領取租金,再持以人頭名義製作的不實領據向公所請款,導致公所不知情的承辦人誤認協會有出租設備,而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陳送及登載,最後租金由詹代領並遭柯佔爲己有。

檢警發現,柯以此方式獲得23萬餘元的不法利益,但柯、詹在偵查期間有詳細交代相關情節,並繳回犯罪所得,所以前年12月1日承辦檢察官認柯、詹雖涉犯圖利、造文書、侵佔等罪嫌重大,但因其等已詳細供出案情,因此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交保5萬元、3萬元候傳。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依貪污等罪判柯緩刑5年,需向公庫支付15萬,褫奪公權5年;判詹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8萬,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