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圖利貪污行爲態樣 將褫奪公權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只要立委等民代收了錢,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或對官員施壓關說,都構成貪污重罪,圖爲涉及立委貪瀆案的前時力黨主席徐永明。(本報資料照片)

民代收錢後構成貪污行爲態樣

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一審判決11人有罪,目前上訴二審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的裁定,只要這些立委收了錢,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或對官員施壓關說,都構成貪污重罪並遭宣告褫奪公權。

議員或立委等民代在議場外的活動五花八門,但如果基於民代身分及職務,只是爲民服務、關切,不構成貪污罪,但收了錢打電話向人施壓或關說、對其他有同意權限的民代請託施壓、聯繫代爲提案或代爲質詢,都恐觸犯收賄、圖利等貪污罪。

目前高院二審中的立委集體貪瀆案,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等,以《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李在2012年找蘇向經濟部施壓。

其中靠着「太陽花運動」在政壇竄起的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被檢方起訴指控,因李恆隆爲了SOGO百貨經營權,請託他協助辦理公聽會,徐開口要錢,一審遭重判7年4月徒刑。

至於立委陳超明遭檢方指控收賄幫李恆隆辦公聽會,他應對方要求向經濟部施壓,指名要時任經濟部次長的王美花出席,但最後次長沒出席,且因陳的收費太高、效果不好,賄款遭李恆隆對半砍價,陳超明一審被判刑7年8月。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重判涉案立委,由於刑事大法庭已對立委涉貪行爲勾勒出違法態樣,二審如果採用此法律見解判刑,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涉案立委等人未來恐將遭重判定讞,因須宣告褫奪公權,就失去參選及從政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