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一步之遙罰300元 交大回應:行穿道認定要嚴格
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表示,行人穿越道的範圍並沒有容許值,警方依法開單並無錯誤。(圖:本報資料照)
前臺中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去年7月28日過馬路遭左轉車輛撞傷,事後接到一張「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的300元罰單,陳宏達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臺北地院撤銷罰單。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迴應,尊重判決結果,但因事涉事故雙方權益,站在執法者的立場,開單並沒有錯。
陳宏達案發當天晚間8點多,在杭州南路、愛國東路路口遭左轉車輛撞傷,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3個月後開出罰單,認爲他距離行人穿越道有1步的距離,確實未走在行穿越道上,考量行人闖紅燈,只要走在行穿道,也是對方負責的「霸王條款」,事故是否在行穿道上更顯重要。
交大事故處理組表示,行人穿越道的範圍,依法並沒有「容許值」,就算距離1步的距離,也不在行人穿越道上,如果是因人潮壅擠、施工或其他因素,行人被擠到外面,那還情有可原,如果因行人步行在邊緣而不開單,那相差2步、3步該如何認定,執法單位無法解釋爲何不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