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交了定金 南沙一開發商說“不賣了”

先生記者出示其與中介簽訂的購房協議,該協議已被開發商否定。

和中介簽了協議付了定金以1.3萬元的單價買樓,誰料交首付時開發商拒絕以該價格出售,並稱如果要買的話須以1.65萬元的單價重新簽訂合同

據悉,事發南沙翡翠藍灣,涉及客戶近百人。對此,開發商工作人員表示,公司授權代理中介售樓,但代理中介違規操作,向客戶收取定金。而中介公司則稱與開發商簽訂了代理合同,此前以同一流程操作已網籤200套,目前正在和開發商溝通協商。記者留意到,開發商和中介在該樓盤銷售中心均有辦公點,兩辦公點處於相鄰位置。

目前,涉事客戶已報警。有律師表示,開發商承認授權代理中介公司售樓,對買家來說,是相信中介公司可以代表開發商簽訂合同以及辦理相應的購房手續的。開發商應先承擔起責任,再去追究中介的越權責任。

買家投訴

已籤協議交定金但遭遇拒售

街坊李先生上個月在南沙區翡翠藍灣看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宅,於是和銷售人員簽訂了認購協議。“當時我們交付了8萬元定金。”李先生說,按照認購協議中的約定,交付定金後須在7天內交納餘下房款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本雙方約定6月30日簽訂合同,誰知後來銷售人員通知他,“開發商不讓簽了”。李先生稱,遭遇如此情況的不止他一人。

據瞭解,家住清遠的凌先生也遇到類似的情況。凌先生本想給兒子購置婚房,7月初在翡翠藍灣看中一套建築面積99平方米的房子後簽訂了購房協議。交完定金後,原本約好7月15日交首付並簽訂合同,“當天我帶了62萬從清遠過來,結果卻說不簽了。”凌先生說,他爲了買這房,多次奔波於清遠和廣州,還返回湖南老家辦相關的手續證明,籌集錢款,誰知最後竟遇到這樣的情況。

若重新簽訂協議單價漲三千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南沙區翡翠藍灣銷售中心。市民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從銷售處瞭解到,此次共有近百人被開發商拒籤合同。“我籤購房協議時是每平方米1.3萬元左右。”李先生說,只過了一個月左右,現在要繼續買房就要重新跟開發商簽約,不過單價已經變成1.65萬元。如果不籤,對方只願意退還定金。“一個月就升了3000多,這不是坐地起價是什麼?我們希望要麼繼續履行合同,要麼雙倍賠償定金。”李先生說。

記者在李先生等人提供的購房協議上看到,協議上標明“每間定金三萬,如違約須退還乙方已交款項並賠償已交款項的一倍作違約金”,落款爲“廣州市百盛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不過,這份協議上並沒有加蓋該公司的公章,只有銷售人員的名字指模。而李先生提供的收據則顯示“定金8萬元”,收款公章則爲“廣州樂聯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也就是負責銷售翡翠藍灣的中介公司。

爭議焦點

中介公司 同一流程操作已網籤200套

爲何開發商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在銷售中心,廣州樂聯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一名銷售人員稱,他們公司和開發商廣州市百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代理合同。自從今年4月進駐該樓盤以來,已經售出了300多套。“現在是開發商不肯簽約,開發商不讓我們和客戶對接簽約。”該銷售人員表示,此前銷售的300多套都是以同一流程模式操作的,已經有約200套辦理了網籤。

至於開發商此次爲何不肯簽約,“老實說我們也不知道原因,只知道重新簽約的話單價就漲到1.65萬元了。”該銷售人員稱,現在有100多套開發商不肯籤合同,公司已就此事和開發商溝通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開發商 中介無權收取客戶購房定金

昨日上午,記者在樓盤銷售現場找到了開發商廣州市百盛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此事是中介違規操作造成的,百盛並不知情。“之前我們籤的200套都是在我們這邊收款的。”該工作人員表示,當時百盛和中介樂聯公司籤的代理合同,只是委託樂聯幫百盛銷售房子,但沒有委託樂聯幫百盛收取定金。

“正常的流程應該是樂聯銷售房子,客戶有意購買就過來我們這邊籤協議付定金。我們會給出加蓋了公司公章的收據,協議上也會有我們公司的公章。”該工作人員表示,下一次客戶過來籤購房合同時,他們會連同繳納的購房款一起給出發票,“開發商收取的定金一直是3萬元。”該工作人員表示,涉事客戶與樂聯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購房者要追討損失應該向樂聯公司追討,和開發商無關,開發商並沒有收取他們的定金。

律師說法

開發商應先承擔責任 再追討中介越權責任

記者留意到,樂聯公司和百盛公司在樓盤銷售中心均有辦公點,兩個辦公點處於相鄰位置。

對於開發商的說法,李先生等購房者表示無法接受。“都在同一個銷售中心,我們肯定認爲樂聯就是代表百盛的,我們刷卡交錢也都是在銷售中心進行的,百盛不可能不知道。”昨日上午,李先生等人已報警,並表示將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對此,廣東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偉傑表示,開發商承認中介公司的授權銷售,對買家來說,是相信中介公司可以代表開發商的,“相信中介可以簽訂合同以及收取費用及辦理相應的購房手續包括網籤等。”陳偉傑說,在這種情況下,“作爲開發商應當先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開發商和中介公司,如果存在越權代理關係,那麼開發商可以在向買家承擔了相應責任之後再向中介公司進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