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發傳單控里長騙婚 他怒告求償500萬僅獲賠4萬

高雄市某里長夫婦離婚後,前妻對到鬧區發傳單,控訴里長的是非,里長對此提告,要求賠償500萬元,但法官審理後認爲前妻僅須賠償4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某里長阿強(化名)與太太阿芳(化名)結婚1年後就離婚。但阿芳之後卻印了甲、乙兩式傳單,內容包含騙婚、養小三與侵佔錢財等,併到當地宮廟、果菜市場發送傳單。阿強以妨害名譽提告阿芳,並求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法院審理後認爲強逼離婚部分不是事實,其餘排除違法,阿芳賠償4萬元爲適當。

阿強與阿芳於2013年11月20日結婚,但於2014年11月19日離婚。阿強主張,兩人是合意離婚,阿芳共印了2300份傳單到旗山鬧區發放,侵害他的名譽權與肖像權,包含他騙吃拐幹、拿阿芳的錢養小三的孩子等。阿芳於2019年4月上旬共發了5天傳單,阿強對於強逼離婚、侵佔阿芳財產、拿阿芳的錢養小三並生子等5點爭議,以名譽權與肖像權受損,總計求償500萬元。

阿芳聲稱,傳單上的內容都是事實,可以排除她違法。判決指出,阿芳以自身經驗,覺得阿強騙她離婚、強逼離婚、養小三、偷生小孩、四處帶女人、強逼阿芳與精神病患同住、侵佔被告財產等等,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上揭解釋意旨,得阻卻違法。

對於賠償部分,法官認爲,阿強屬於公衆人物,其照片可以輕易取得,肖像權各求償30萬元並不成立;對5點爭議各要求70萬元精神賠償也屬過高,除逼婚不是事實外,其他4點爭議屬於兩造的相處情形,比較兩造的經濟狀況,應各以1萬元爲適當,因此判阿芳須賠償4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