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五峰鄉所秘書 收賄5萬判2年

9年前擔任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秘書高瑞馨利用辦公辦理各項採購、工程招標機會,收受得標廠商5萬元賄款,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一審考量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檢不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秘書高瑞馨,9年前利用主持鄉內國小國中工程招標的機會,以鄉公所辦理自強活動理由,向得標廠商索賄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他繳回犯罪所得,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

2012年7月23日五峰鄉公所發包「五峰鄉五峰國小、國中通學步道與人本環境改善工程規畫設計案」,高瑞馨擔任評選委員及審標、評選會議議價主持人

廠商爲求順利得標,在評選作業前及當天親自到鄉公所尋求高男支持,評選當天,高男在評選會議中途因故先行離開會場,然後打電話給評選委員,要求配合讓該家廠商取得優先議價資格,廠商如願取得資格。

該廠商爲了酬謝高男,在當天評選後交付2萬元,之後採購案辦理議價,廠商2次減價後以底價承作標案隔天高男在新竹縣竹東鎮1家茶藝館向廠商表示,鄉公所將辦鄰里長自強活動,對方又給高男3萬元。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爲,高男坦承收受2萬元的賄賂,另3萬元部分也是廠商爲答謝高男交付的賄賂,3萬元縱然後來使用在鄰里長自強活動,也只做爲犯後態度量刑審酌因素,將他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