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尖石鄉公所機要秘書涉圖利 更一審逆轉無罪
2012年擔任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機要秘書的陳沺宇,被訴僞填資料,讓農業課課長核發內容不實的朱樟木採運許可證,新竹地方法院依圖利罪重判7年,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無法證明他給予檢測員及承辦人員給予任何建議或指示,圖利他人,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控,陳沺宇任機要秘書負責襄理鄉長事務,而安柏翰任職尖石鄉公所農業課課員,承辦該鄉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林產物採運證業務,劉仁德、黃淳仁系尖石鄉公所農業課之檢測員,負責該鄉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砍伐申請之會勘業務。
檢方指稱,陳沺宇在2012年爲培育牛樟芝販售牟利,他知悉原住民保留地內之牛樟數量稀少,而尖石鄉境內之國有林班地內卻留有大量品質優良之牛樟,近年來,山老鼠竊取牛樟之事頻傳,於是用形式上獲取鄉公所核發之採運許可證爲幌,實則以持有許可證掩護非法盜採國有林地內之牛樟。
陳沺宇遭訴,利用機要秘書身分,影響鄉公所承辦人員關於許可證核發業務決定之內容、範圍,使擔任檢測,讓承辦人黃淳仁、劉仁德、安柏翰迫於其勢,,製作內容不實之採運許可證,獲取不法利益。
新竹地院將陳男判刑7年,高院更一審認爲,關於採運許可證之申請發放,並非陳男的之職責範圍,不需經他審覈,檢察官未舉證以資證明陳男有何利用機要秘書之身分,對非其主管或監督之採運許可證之申請發放之檢測員及承辦人施壓或影響。
更一審認爲,陳男既未就該申請案給予檢測員及承辦人員給予任何建議或指示,不能因他安排鄉長行程,因此憑爲認定他對於黃淳仁、安柏翰、劉仁德有何欲憑藉職權之實質影響力,使承辦人員就被告申請案之總材積爲不實之登載,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合議庭表示,一審就被告黃淳仁、安柏翰、劉仁德等3人被訴圖利罪部分,均已無罪確定,圖利的行爲人已無罪確定,不知被圖利之對象,要與誰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檢方舉證不足,判決陳沺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