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黑心豬油案 品管經理、課長犯285罪詐欺!各判刑7年
▲屏東地方法院依詐欺罪將強冠股份有限公司品管經理及品管課長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曾造成國內消費者恐慌及譁然的黑心豬油案,其中涉案的高雄市強冠食品服份有限公司黃姓品管經理及吳姓品管課長,屏東地院認兩人未善盡督導檢驗責任,配合公司犯行,共犯285罪詐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中兩年得易科罰金,1日1000元計算。全案還可以上訴。
該案爆發於2014年2月間,時任強冠股份有限公司葉姓董事長兼總經理於2015年已依詐欺罪被判22年有期徒刑,其中5年得易罰金、戴姓總經理18年有期徒刑,其4年得易科罰金,並在2017年定讞。
強冠公司(已於2017年7月間解散)葉姓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綜理公司業務,戴姓副總經理辦理國內豬油原料採購;黃姓品管部經理、吳姓品管部課長則聽命於上層,4 人均以製造食用油脂及衍生油脂商品販售爲業。
2人身爲該公司品管部門的最高主管,對於豬油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更對豬油的脂肪酸組成有一定的瞭解,卻明知強冠公司負責製造、販賣食用豬油,是國內知名的豬油製造業者,但仍配合上層以低價向郭姓男子等地下油行收購劣質、不可食用的各種油料製成「全統香豬油」,販售給85間廠商,導致下游廠商與社會大衆受害。
法院審理,黃姓品管經理說,品管部經理爲負責產品研發及客戶服務,原料豬油採購、檢驗並黃姓經歷的業務範圍,至於檢驗由吳姓品管部課長負責;採購部分則由戴姓副總理決定,因此未看過工廠檢驗報告數據,否認犯行。
吳姓品管部課長表示,只負責督導品管員依公司規範檢驗油品,至於油品的來源,爲何及採購與否,皆非職務範圍內。
合議庭法官未採信,認黃、吳兩人受僱於公司,爲求生計配合收購劣質油,惡性較輕,但非主要獲利者,考慮兩人沒有前科,各判處有期刑7年,其中2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