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衆信:跨國集團應評估第一支柱金額B報告新規影響
她建議,跨國集團應評估銷售子/分公司從事業務是否落入金額B範圍。另因各地區最早可於2025年1月1日開始適用金額B,若臺商於他國有子公司經營銷售業務,應留意該地區金額B發展情況,提前準備以適度減化遵循成本。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表示,適用金額B範圍的企業無須進行移轉訂價之基準分析,然其移轉訂價報告(local file)應針對適用金額B交易進行說明,包括功能分析、背景及書面合約等。
當企業決定採用金額B之分析方法,應於其移轉訂價報告註明採用該方法至少三年,除非該關係人交易變動且不落入金額B範圍。另外,企業也可運用集團之主檔報告中有關於主要產品、市場、訂價政策及無形資產策略等說明。
周宗慶也提醒,正式稿發佈後,各國可自行決定其國內實施時程,因各國適用期間不一致,可能產生雙重課稅問題,當該情況發生時則可透過現有稅務爭議預防和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MAP)解決。對於在金額B實施前已經達成的預先訂價協議或是相互協議程序則不受影響。
此外,金額B之規範未來是否擴及其他產業或功能,或於適用利潤分割法時針對例行性功能提供一個利潤率指引,將是未來值得觀察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