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裡幹事2年騎公務車上下班省很大 被抓包吐1萬獲緩刑

臺南安南公所陳姓裡幹事公務機車挪做私用,臺南地院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陳男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徐愷昕/臺南報導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陳姓裡幹事利用保管公務機車期間,將公務機車挪做私用,作爲自己上下班的交通工具,2年來還都使用公司發配中油卡加油,最終共花費油料交通費共1萬多元。臺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陳男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仍可上訴。

臺南陳姓裡幹事在職時利用保管公務機車期間,擅自將公務機車騎回家,隔日再騎去上班,2年來形同私家車在使用,過程中還會拿公所配發的加油卡加油,不僅如此,就算已騎乘公務車參加會議,回來後也照樣再申請額外的交通費,最終總計花費1萬多元的油料及交通費。

法院審理時陳男否認貪污,他認爲騎乘自己被配發的公務機車,不屬於機關專備的交通工具,形式上就等於在騎自用機車,而有關申請交通費的部分他表示,公務機車規定油料費最多就是500元,超過需自行支付,但他出差範圍廣總是會超出,這些本來就應該補貼,他都是依據國內差旅費報支要點來申請的。

臺南地院審酌陳男作爲區公所裡幹事公務員,本應廉潔守法,遠利益誘惑,理當不該將公務機車當作私家車上下班,過程中還利用職務上出差機會詐領交通費,實在不應該。但念在陳男無犯罪紀錄,犯後坦承客觀犯行,且已繳回所有全部財務,最終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陳男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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