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後結果一樣 辦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因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補助款案,遭監委高涌誠提案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陳不受懲戒,監委不滿提再審,懲戒法院由2名參審員及3名職業法官組合議庭,認定再審「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監委高涌誠認爲,陳對李女以僞造文書、侵佔罪緩起訴,但未論斷她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也沒有將僞造印章、印文沒收,發還李女後結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提案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但去年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爲,李女僞簽署押的行爲,在法律屬於吸收關係不另論罪,況且陳已在緩起訴處分書中認定她有僞造署押的行爲,而僞造的署押部分,執行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陳辦案沒有違失。
至於扣案的「彰化縣體育場活動組」圓戮章是否屬於公印,李女是否構成侵佔,則爲法律見解的範疇,不能成爲懲戒事由;陳認定李女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單委託他人整批刻印,主觀上無犯意,法律見解並無不妥。職務法庭認爲,因無證據證明陳男有明顯重大違誤,判決不受懲戒。
監委不服聲請再審,依新制度改由人民參與審判,職業法官吳景源、林孟皇及王俊雄,人民參審員蘇淑貞、林明鏘認定,監委的再審沒有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