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業地產轉型借鑑:提高REITs運營和操盤能力,加大資產管理收入佔比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張欣 北京報道

近日,日本不動產研究所大中華區董事總經理林述斌在2024金融街論壇年會“2024樓宇經濟發展論壇”上分享了日本泡沫時期破裂後商業地產轉型的做法,強調國內開發商要向輕資產發展,就要提高運營能力,操盤能力,加大資產管理收入佔比。

林述斌表示:“現在日本知名的開發商比如三菱地所、三井不動產、野村不動產、東急不動產,他們的收益模式是1/3是銷售收入,1/3來自於他們持有的物業租金收益,還有1/3是資產管理費收入,資產管理收入佔這個收入比重是很大的,即資產管理費收入與開發銷售收入是同等規模的。”

“這是一個開發商的良好發展的模式的進化,也是供我們國內開發商學習的地方。”林述斌稱,國內開發商要向輕資產去發展,要通過運營能力、操盤能力賺資產管理費,REITs就成功地給傳統開發商提供了很好的通道。它又賺了開發的錢,又賺了租金收益的錢,同時又賺了資產管理費的錢。

據林述斌介紹,90年代泡沫期之後,日本大量的不良資產處理需要一個通道,REITs市場應運而生。J-REIT在2001年兩隻股票上市,到現在走過了23年,中間有一些波折,但是長期比較穩定。雖然經歷過2007年的金融危機、2011年的日本大地震,以及2020年三年的疫情,J-REIT都有過短期的波動,但總體而言J-REIT發展較爲健康。截至2023年,J-REIT有58只上市股市,市值22萬億日元,摺合人民幣約一萬億元左右,爲世界第二大、亞洲第一大REIT市場。

林述斌強調,日本REITs市場的成長離不開立法。經過十年左右的探索,日本逐漸完善了REITs立法。1995年,日本出臺《不動產投資特定共同事業法》,在此基礎上1998年日本又出臺了《資產流動化法》,即“SPC法”。2000年5月日本將“SPC法”改爲《資產流動化法》,該法促進了日本證券化市場誕生。2000年11月,日本出臺了《投資信託法》,該法是日本J-REIT的基礎法律,拉開了J-REIT的法律部署。

國際上通用的REITs有兩個模式,“契約型+外部管理”或“公司型的架構+內部管理”。美國就是典型的“公司型+內部管理”的體系,日本採用了“公司型+外部管理”模式,而中國在目前法律體系下采用的是“ABS+公募基金”的模式。

據林述斌介紹,日本的REITs是公司型的,基本由原始權益人,大部分由一些早期的開發商、金融機構設立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這個SPC是公司制的,但是這個公司沒有員工,只保留了一些內部的管理職能,比如董事會、股東大會。它有一個重要的特點是所有的運營都完全委託給外部機構,所以資產管理機構在REITs裡面起到很大的決策作用。由於資管機構牌照的問題,我國的資產管理交給了券商、基金公司這些機構來做。其實這些具有金融牌照的券商、金融機構在房地產操作、運營方面的經驗還是比較欠缺的。

林述斌指出,日本的REITs成功,還離不開以下因素:

第一,市場流動性誕生於不良資產處理的時候,尤其是當資產價格有一些調整的時候,是合適做REITs的時期。

第二,無論是政府部門、監管部門還是產業界,大家要意識到房地產市場到了一個成熟的階段,就要更注重收益的分析,從指標等各方面去健全體系,提升透明度,才能讓市場完成合理、準確的投資判斷。

第三,日本的長期的量化寬鬆低利率,爲REITs提供了非常好的金融環境,使得REITs的投資方和民間的開發商,都有一個非常好的、低的融資成本,促進了REITs市場發展。

第四,房地產開發模式,即前述提到的日本知名的開發商的三個“1/3”收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