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患“桃花癲”,衝進辦公樓劃傷多人!誰來擔責?判了!

(原標題:上海一女子患“桃花癲”,衝進辦公樓劃傷多人!誰來擔責?判了!)

妙齡女子倩倩因爲對一男子產生“鍾情妄想”,衝入男子工作的辦公樓“大傷四方”劃傷多人,倩倩因爲精神病被評定爲無刑事責任,被強制醫療,但她的家人以及大樓的物業公司卻被傷者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林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前臺。2021年5月17日,她接待了一名特殊的來訪者。當時倩倩帶着禮物來到林小姐的公司,要求見公司高管楊先生。“我告訴她,與楊先生會面需要有預約。”林小姐回憶說,倩倩卻始終不願離去。感覺到倩倩精神狀態不佳,林小姐呼叫了大樓保安,同時爲女子按下了下樓的電梯。就在這一瞬間,倩倩拔出了水果刀,向林小姐劃去。

隨後倩倩將途經的其他3名員工以及一名快遞員劃傷。警方接到報警後將倩倩抓獲。

經司法鑑定,倩倩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爲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被倩倩拔刀相向的5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傷,其中林小姐的傷勢最重。她的頸部、左手瘢痕、左手肌腱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致面部瘢痕,構成輕傷二級,致縱膈血腫經手術治療構成重傷二級。法院針對此案對倩倩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林小姐認爲,倩倩的父母應對倩倩履行相應的監護責任,但其從未履行監護義務,反而放任倩倩自由活動,應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公司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公司未對作爲訪客的倩倩進行訪客登記;未及時進行巡視;物業監控探頭不符合安保要求,無法及時發現突發情況;也沒有及時應急處理,沒有進行施救,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倩倩的父母表示,對被害人的受傷害事件,向林小姐在內的幾位被害人表示真誠的歉意。他們表示,女兒大學畢業後,工作、生活正常,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事發前他們已履行了監護責任,讓倩倩定期就醫用藥,可以正常生活。在倩倩的父母看來,本次事件的發生,屬於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作爲父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完全持反對態度,也多次向被害人道歉。但是作爲超過倩倩父母想象能力的意外事件,確實是無法預見的。《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在意外事件中不存主觀過錯,所以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於無法預見的行爲所發生的結果,法律不應強人所難。

令人意外的是,倩倩與楊先生本身並無交集。幾年前,楊先生在外做講座時,被倩倩看上,產生了“鍾情妄想”,一心想嫁給楊先生。此後,倩倩就時常發短信糾纏楊先生。但楊先生卻將其當成一個狂熱的粉絲,不予理睬。

物業公司表示,首先,本案林小姐主張侵權責任,應在安全保障義務下按照過錯歸責原則處理,侵權責任的證明標準高於合同責任。從侵權責任的角度而言,其公司不存在過錯。對於林小姐主張的安檢問題,其公司沒有安檢功能和義務。關於訪客登記,其公司只在非工作時間,也就是早上7時前,晚上19時後,以及節假日(包括週六週日)纔會做訪客登記,工作時間不做訪客登記。

在物業公司看來,林小姐的公司是最大責任人。林小姐屬於工傷,應進行工傷理賠,不應再主張侵權責任。倩倩之前多次來過該公司,公司和楊先生都沒有重視,也沒有事先向物業公司知會該人的特殊情況。綜上,物業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首先,倩倩2018年已領取殘疾人證並載明瞭監護人信息,說明其並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其次,2019年倩倩因“反覆猜疑被害10年餘,拒藥2月”入院,出院帶藥,出院時醫院告知注意事項“因精神疾病的特殊性,隨着病情的變化,有可能發生衝動傷人、消極自殺、外出走失等,家屬做好監護、保管好藥物”,說明即使倩倩出院,仍然需要定期吃藥進行控制並且“有可能發生衝動傷人”,家屬要“做好監護”。

因此,在倩倩長期患有精神疾病,有存在拒藥情況並有傷人可能的情況下,她的父母完全放任其外出活動,脫離監管範圍,難謂盡到了監管職責。

關於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物業公司的管理事項包括“安全監控、巡視、保安執勤”等,本案嚴重暴力行爲發生於其管理的大廈之內,當天倩倩兩次進入大廈至事發地點28樓後,物業人員沒有任何的詢問和阻攔;當天林小姐發現倩倩異樣要求物業保安到場,保安到場後未發現異常離開後未進一步加強巡視;在傷人事件發生後,從物業監控中,可以看到28樓辦公區域和電梯通道中人員奔跑和血跡,也可以看到27樓電梯通道中的血跡,並非物業公司所稱無法發現異常。當然,物業管理企業畢竟不是公安機關,不能強求物業保安像警察一樣與手持兇器的歹徒進行搏鬥,但物業保安完全可以採取其他力所能及的行爲,最起碼也應妥善履行安全監控職責,加強巡視,及時發現危險,提示危險人員存在,第一時間報案並撥打120急救電話等救助措施。

而本案中,物業公司自認“是有人9時30分呼叫保安才知道出事了”,可見物業公司並未仔細對監控視頻進行查看,在保安第一次上樓離開後也未對28樓的倩倩加強巡視和關注其動態,物業公司未妥盡安全監控和管理責任,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故林小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對於補充責任的比例,法院酌情支持15%。

最終法院判決倩倩父母賠償林小姐65萬餘元,物業公司對倩倩父母向林小姐的賠償義務的15%即9.8萬元限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後可向倩倩父母追償。(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