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避遭駁 中天向政院提覆決
針對中天電視要求NCC委員林麗雲(左)及王維菁迴避主持換照聽證會,NCC駁回後,中天已向行政院提出覆決,捍衛權益。(本報資料照片)
中天電視及神旺投資公司認爲,主持10月26日聽證程序的NCC委員王維菁、林麗雲,過去對中天有仇恨、傷害等言論,曾向NCC申請回避都遭駁回,中天、神旺公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昨向行政院遞狀提出覆決。
中天電視表示,林麗雲曾批評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不適格經營媒體,她與王維菁都曾藉開設所謂「聯合課程」,共同發表「反旺中」的言論,林、王確實曾對中天電視有仇恨、傷害、發表對立性言論等具體言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她們當然應立即迴避,並且不得參與日後關於本案的相關決定程序。
神旺公司表示,他們就中天新聞臺換照聽證程序,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參與,就是行政程序法的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王維菁、林麗雲迴避,NCC卻以公函處分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於法不合。
另據媒體披露,王維菁、林麗雲主動自認她們有偏頗之虞,也向NCC請求迴避,不料,NCC不按實質程序公平原則,依法作成命兩人迴避決定,卻駁回中天電視的迴避申請,對神旺公司的申請則以非當事人駁回。
中天及神旺認爲,NCC顯然縱容偏頗的王維菁、林麗雲擔任聽證主持人,該聽證程序違反實質公平正義,已無絲毫公平、公正可得期待,中天電視公司及員工的新聞媒體及言論自由、閱聽者權益,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等已蕩然無存。
由於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公務員迴避被駁回後,不服行政機關的駁回決定者,得在5天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而非逕行提行政訴訟,中天及神旺因此依正當程序要求,請NCC轉呈行政院覆決,關於迴避的申請案,也同時向行政院遞狀,對迴避申請案提請覆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