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暴露司法兒少隱私 誰還給他原來的生活
▲非行少年的紀錄被媒體大肆報導,當大家關注着孩子的偏差行爲,孩子與家人該如何在原來的社區中繼續生活?(圖/視覺中國CFP)
10月中旬臺大校園發生令人遺憾的潑酸死傷事件,因當事人曾有家庭暴力通報紀錄,主管機關爲說明處理過程,鉅細靡遺交代通報案情、個案隱私資訊,引發是否違反社會工作保密倫理的爭議,最後衛福部部長也在立委質詢下,道歉並允諾檢討,加強程序完整和相關教育,以重視保密原則。
事件落幕未久,10月底又在某媒體見到「無處安置 火爆小六童 回家毆母揍師」報導,該報導除特有的動新聞,內文清楚的描述兒童的身體外型、自幼受暴經歷、家庭經濟及受助狀況等資訊,更爲嚴重的是,兒童的醫療、司法處遇歷程及非行紀錄也被揭露。新聞披露後,各媒體也跟隨報導,每篇新聞都重述相同的資訊,要人不注意兒童的嚴重偏差行爲也難。
看着這則新聞,不由得想着這孩子即將面對的未來。
他居住的山城是個小地方,小學同校同學都是附近社區的孩子,由新聞所見他似爲校園裡的「知名人物」,學校教師、地方政府社工、法院都各司其職的提供他協助與輔導,這些單位與專業工作人員在專業倫理及保密守則下,並不會對其他同學、家長或無關者透露孩子的醫療或司法紀錄,而能讓孩子在隱私受保護下,爭取不受外界排斥的時間與空間進行相關處遇,但這一切卻在媒體過度報導下破了功。
從新聞可知他是個「難置兒」,之前政府部門嘗試過數次的機構安置,由於他狀況太多,總被退貨,最終只能迴歸家庭,但這則報導卻將他的非行紀錄完整揭露。新聞一出,社區及學校的師生、家長或一般民衆,不難從報導內容辨識出這孩子及其家庭,當同校學生家長知悉學校裡有此問題人物、社區家長知道鄉里間有個狀況頻頻的孩子時,他們會接納包容他或排斥驅逐他?這孩子與他的家長,還有辦法在原來的社區中繼續生活嗎?
看到兒童隱私被這樣的外泄與揭露,心中不禁浮出兩個疑問:
一問,爲何記者能得到兒童輔導、醫療及非行紀錄?
這些資訊應只有與個案相關的教師、社工、心理師、醫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法官才能接觸,《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6條、《醫師法》第22條及第23條、《心理師法》第17條、《社工師法》第15條、《教師法》第17條、《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12條、《法官倫理規範》第16條等法律,分別都有對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個案隱私及非公開訊息應予保密的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83條之2更規定,無故提供少年前科紀錄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依照法律,這些專業者不該、也不會將兒童隱私資訊泄漏給記者,但資訊爲何仍外泄?
二問,爲何記者能不顧法律規定,公開揭露受司法處遇兒童的案件資訊?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爲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則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這些兒少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記者是不知道這些規定?或者這些規定從沒被有效執行,以致法律被視爲虛文,沒人在怕的?
遺憾的是,當這篇報導出現後,大家關注點僅在安置機構不足或無能量接納難置兒問題上,這孩子隱私及非行紀錄資訊外泄問題卻未被廣泛注意,更沒有人思索孩子隱私暴露後即將面臨的困境。
▲在媒體能自律前,只能靠各專業者善盡守門員角色,防杜媒體不當取得當事人隱私資訊,保護社會大衆的隱私。(圖/視覺中國CFP)
爲避免此事船過水無痕的過去,我願意當那不受歡迎的烏鴉,大聲吶喊,希望大家能夠正視這孩子的遭遇。若我們不能即時的檢討與改正,相同的傷害未來恐發生在別的孩子、甚至你我家人身上,在此呼籲教育、社政及司法主管機關,應以本案爲例,進行各面向的檢討。
首先,請主管機關檢討媒體過度揭露個案隱私或非行紀錄的處罰機制,《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有相關規範,但當事發時,始終未見有關單位主動依法處理,此套法律到底是有效或無效?讓人納悶。若執行成效不彰,是否該提出修法草案?
再者,司法必須思索麪對需跨部門合作型案件時,法院人員能否對調查、審理中或即將系屬的案件發表意見?如何能在參與外單位召開的聯繫或個案會議時,謹守界線,適當交流訊息,不外漏兒少非行紀錄而損及個案權益?
其次,社政及教育部門,則需思考各專業領域資訊交流過程中,該如何防止資訊外泄?面對媒體究責式採訪或個案牽連者家長抗議的因應之道,如何在確保個案權益及專業倫理下,妥爲應對?
各相關部門亦需重新檢視所有處理程序,找出外漏資訊的可能漏洞,除檢討彌補漏洞方法外,更該再對各專業者加強教育訓練。畢竟,在媒體能自律時代到來前,我們只能靠各專業者善盡守門員角色,才能防杜媒體不當取得當事人隱私資訊,以保護社會大衆應得的隱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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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