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淪爲社福孤兒 吸毒兒少的司法輔導困境
▲因司法、行政分隸,司法無法調度行政資源,造成司法輔導困境,進入司法的兒少淪爲社福孤兒。(圖/視覺中國CFP)
近年各界關注未成年人濫用毒品問題,政府部門以會議、政策宣示顯示遏止毒品危害的決心,媒體則以專案報導呼籲各界重視,但熱鬧之後,執行實況爲何?未來解決方案爲何?
未成年施用毒品,適用三法律:前兩者爲《少年事件處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三級愷他命被視爲少年虞犯、施用二級安非他命則屬觸法行爲,法院多會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三年;另一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施用毒品的未成年兒少視爲被害人,利用福利服務或醫療治療方式,予以保護與輔導,最長可服務到兒少滿20歲止。彼此無衝突或扞格,一由司法處理兒少的行爲、一由行政滿足兒少輔導與保護需求,按照制度,當兒少吸毒時,兩者應分別接案,同時處理,互爲合作與補其不足。
理想是美好的,現實上,社福系統認爲進入司法的兒少,無須再由社福系統提供服務,自訂通報篩選分級制,接到兒少用毒品的通報時,只確認移送法院沒?確定移送,就不開案服務,此舉等於剝奪兒少應享福利服務的權利,進入司法的兒少淪爲社福孤兒。又因司法、行政分隸,司法無法調度行政資源,只能懇求社福系統及安置機構提供協助,但多數單位會擔心吸毒者帶來不良影響,會以各式理由回拒,造成司法輔導困境,但當司法也處理不了時,最後也只剩墮入感化監所一途。
近年因高層重視青少年染毒問題,社福系統雖改變態度,但仍以分類處理方式因應,一用毒品等級區分,只服務三、四級毒品兒少,仍排除一、二級毒品施用者;再以教育來分工,在學者由教育(學校春暉方案)處理,非在學者才由社福處理。毒品對身體的危害,並沒有等級之分,但行政部門卻自訂服務標準,造成差別待遇;另從數據來看,15至19歲處於結束國中教育、升學高中階段者纔是青少年用毒人口大宗,他們無心學業,多輾轉於休學、就業間,因欠缺技能與學歷,就業不順,回頭重讀或再休學情形,屢見不鮮。在這過程中,少年就變成小人球,在教育與社政系統間拋擲,沒有固定與連貫的個案管理者,斷裂式的輔導不易發生功效,少年也會感到不耐,而不願再理會輔導。
▲15至19歲孩子是青少年用毒人口大宗,他們無心學業,也欠缺技能,容易因好奇而受毒品誘惑。(圖/視覺中國CFP)
爲何會造成如此現象?這要從我國毒品防制業務談起,因牽涉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部會權責,行政院雖定期召開會報,並由相關部會分工負責,但各部會分工「明確」,無法統合,力量分散,難見顯著成效。地方狀況也與中央相同,分別有衛生局(毒品防制中心)、教育局、社會局等單位參與,不同單位分別輔導,部分兒少被重複服務,忙於應接各界的電話關懷與詢問,部分兒少則在系統輾轉,稍不留意,就被漏接。另外各單位提出的受輔兒少數據也不同,因欠缺勾稽比對及彙整的平臺,難以瞭解各單位通報是否確實?每一被通報個案是否都被服務?服務內容是否切中兒少需求?在跨單位會議中各機關都能交出各式服務數據,但兒少實質受輔進度及後續策略如何?卻非查考重點。
用毒者因腦部已受毒害而產生病變,須終身面對高復發的危險,對其輔導,沒有訣竅或捷徑,必須投注時間、長期陪伴,並視其需求運用各類資源提供協助(例如醫療、職訓與就業、機構安置、社會救助措施等),當重建嶄新及健康的人際與社會鏈時,就能遠離不良的環境與損友,自然不易再受毒品誘惑。但現今行政部門規劃兒少輔導措施時,卻未依其特性及需求設計,以致空有數據,未見實質成效。
爲解決這些窘況,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討論做出,「建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參考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等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專責處理兒虐、失依、虞犯少年及施用毒品少年等鑑別、篩檢與輔導等機制」決議,即是提醒行政部門應有所體認,協助青少年戒毒將是場漫長的戰役,不該再以本位做出切割分段式的輔導策略,更期待行政院能正視問題,積極協助與督促各級政府,跳脫現有的部門框架,重新思考如何整合業務,確立主責單位,集結各單位資源與力量,建置整合型的機制,並以兒少個案爲核心,採用固定個案管理者模式,與少年經營長期輔導關係,才能陪伴他們走過這段抗毒的艱辛復原路。
●王以凡,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