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法修法未納「自立生活」 民團:身障者上廁所次數也受限
▲社家署日前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團指出,內容並未見自立生活等相關文字。(示意圖/身心障礙聯盟提供)
記者張乃文/臺北報導
衛福部社家署日前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都有所修正,在公開歧視言論部分也加嚴。不過,臺灣自立生活聯盟認爲,對於草案未見「自立生活」相關文字,感到失望,現今政府提供的服務與個人助理資源不足,導致身心障礙者甚至被限制上廁所等,也顯示我國在「自立生活」支持仍有加強空間。
社家署於8月7日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內容將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入法。不過,臺灣自立生活聯盟指出,草案未見「自立生活」相關文字,感到十分詫異與失望。秘書長林君潔表示,現行的社區服務,目前由「長期照顧服務法」而來的居服員,僅能「按碼做事」無法確實支持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但規範在障權法中的個人助理則可以提供其他生活支援,尊重障礙者主體的想法與決定。
林君潔指出,許多障礙者家庭會聘請外籍看護,或家庭成員得犧牲生活或工作,全職投入照顧,對於家中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而言,送入機構是爲了維持家庭而做的最後不得已的選擇,最終更造成,犧牲障礙者或辛苦家庭照顧者的對立結果。
臺灣自立生活聯盟說明,政府或許認爲障礙者只是不斷向中央「要人力、要時數」,但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規範的自立生活權利,是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合適的人力協助下,有人共同克服生活障礙問題,活出自己想要的、有保障的生活。
CRPD要求締約國履行國家義務、提供障礙者足夠的支持,讓障礙者可以選擇並掌握自己的生活。達到充足的人力與時數,讓身心障礙者得以自主生活,使其擁有服務選擇權,才能生活於社區中。聯盟說明,然而,現今政府提供的服務與個人助理資源不足,導致身心障礙者被限制洗澡、吃飯、上廁所和外出的次數。
聯盟表示,與此同時,許多社區服務仍掌控着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作息,每天按表操課,讓障礙者必須接受他人的安排,種種跡象皆顯示,目前我國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方面與CRPD要求的「最低標準」仍有一大差距。
聯盟聲明,此次修正草案完全未放入「自立生活」章節,甚至沒有訂定相關條文,令人難以接受,以上需求並非難以執行,只是在依法行政的我國,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行政人員會無所適從,相關的行政程序將變得寸步難行,而障礙者的權利只能依靠漫長繁瑣的行政訴訟找回,導致政府與障礙者雙輸的局面。聯盟呼籲,身障權法必須納入自立生活專章,國家應制定有時間進程的「去機構化計劃」,並協助離開機構的障礙者,能在社區生活中獲得必要且及時的支援;同時必須增加社區服務和個人助理的人數,迴應障礙者的生活需求,並個人助理服務規範,避免各行其是,扭曲解讀,妨礙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