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益再提升!身障法修法 歧視言論重罰60萬

衛福部昨(7)日公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擴大歧視身障者言論範圍、加重罰則,新增身障機構內不當行爲人員退場機制。(本報資料照)

衛福部昨(7)日公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社家署代理署長張美美指出4大重點,要求機關僱主依身障者個別需求,做出合理職務調整;環境、設施上需做出無障礙通用設計;身障機構虐待事件頻傳,從業人員新增退場機制、身份嚴加限制;針對歧視身障者言論,也擴大範圍、加重罰則,最重處60萬元罰鍰。

身權法多年未修,社家署身障福利科科長吳宜姍今表示,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PRD)精神,民間、學校、公務機關應做出「合理調整」,例如身障生需要特殊考場,或身障者因就醫需求,需晚1小時上班等。根據草案第16條,僱主應依身障者個別情形進行適當調整,並由各中央主管機關訂出合理指引。

草案第52條規範「通用設計」,各機關規劃公共設施、活動場所,應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吳宜姍舉例,常見的像是公園入口設計,應考量輪椅使用者、使用柺杖者、孕婦、幼兒需求,以每個人都能使用的概念去規劃,還有如飲水機新增語音,讓視障者方便操作,各項產品以「通用設計」爲原則。

考量實際狀況,建築物或場地時常是所有權人出租給他人使用,草案第57條參考建築法,將「使用人」納入做規範,長期租賃場地開店、開餐廳的使用人也應負起責任,完善場地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過去身障機構傳出虐待事件,但並無負責人退場機制,第63條草案參考兒少法、教育部門相關法規,針對院長、主任、實際照顧身障者的工作人員,訂定「消極資格」及「退場機制」。過去曾有不當行爲者,身障機構不得聘用;在機構內發生不當行爲者,也應停止職務,依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等,並在地方政府增設專家小組管理。

先前在「賀瓏夜夜秀」中,來賓王志安涉及歧視身障者,以「殘疾人」稱呼民進黨提名律師陳俊翰,更在節目中模仿他的肢體動作,引發爭議。吳宜姍說明,過去身障權法第74條着重在規範傳播媒體、新聞報導,草案修正後,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及網路言論都禁止使用歧視性稱呼、描述,且任何人皆不得公開發表歧視身障者言論,違反會由地方政府做裁處。

吳宜姍說明,未來如智障、殘障等,會讓身障者感到不適言論都遭禁止,也應以聽覺障礙取代聾子、視覺障礙取代瞎子。罰鍰部份,過去原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與精神衛生法同步衡量後,修正爲由主管機關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並新增要求限期改善,如移除內容、下架影片,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至履行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