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派向陸開發商調百億…炒大同股價飆四倍削逾31億 臺商鄭文逸判13年半

市場股東之一的鄭文逸,於2016年涉引陸資炒作大同股價,獲利超過11億,北院24日判刑13年6月。(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爲爭奪大同經營權,市場派與公司派股東交鋒不斷,公司派更指市場派有「陸資」介入,市場派雖駁斥此說法爲「抹紅」,但市場派股東之一的鄭文逸,於2016年向大陸地產開發商引進資金,將大同股價自5.48元炒至20.65元,並於大同召開股東會前「獲利了結」,大賺31億餘元,北院24日判鄭文逸13年6月、張湘羚3年8月、鄒興華4年6月、林振興9年10月,可上訴。

▲北院金融庭長江俊彥指出,帳戶雖皆由大陸開發商國龍掌控,但沒有證據顯示資金爲陸資 。(圖/記者羅志華攝)

臺商背景的鄭文逸,於多年前在臺設立「龍峰國際公司」,他在2016年間,看上有大筆土地資產的大同,股價在不到6塊的價位盤整,便計劃上海龍峰集團董座任國龍引進資金,除想介入大同董監事改選、爭奪經營權外,也想借機炒股獲利。

鄭文逸與炒手鄒興華等人聯手下,將大同股價自2016年9月前的5.48元,炒至2017年2月的20.65元,並於3月間、大同召開股東會停止交易前,將股票出清「獲利了結」,不法所得超過31億元。

▲北院行政庭長黃珮禎指出,鄭文逸違反《證交法》,刑期因不法所得超過1億加重 。(圖/記者羅志華攝)

臺北地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鄭文逸雖引進百億炒作大同,但證據僅顯示帳戶是由任國龍操控,是否爲陸資不得而知,經調查,光鄭文逸1人,不法所得就高達12億,依違反《證交法》、不法所得超過1億,判刑13年6月。

對此,大同公司迴應,感謝臺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對陸資來臺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惟更值得進一步探究者,本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其負責人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陸資任國龍,更證明本公司於630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爲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此外,大同指出,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陸資實控後淘空公司,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臺灣擬禁止在臺經營電商業務處分,大同有陸資覬覦違法投資之事證更爲明確。本公司再次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爲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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