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新制上路 被捕軍民有權「聲請見法官」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提審法新制8日上路民衆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卻缺乏即時司法救濟途徑時,都可以聲請提審,例如關禁閉軍人外籍勞工、強制住院的嚴重精神疾病患者、見義勇爲第三人都可以書面或是言詞聲請要見法官,以保障人權。遭限制出境原則上應不適用提審法。

司法院上午舉行「提審法新制上路記者會」,院長賴浩敏致詞時表示,提審法新制的施行,提供被逮捕、拘禁的人民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不但與國際上保障人權的潮流接軌,同時更彰顯對於人身自由維護的重視,是臺灣人權進步的重要表徵,也是司法專業社羣每一份子的榮耀

司法院表示,提審法於民國24年6月21日即已制定,並於35年3月15日實施,甚至早於憲法施行。但根據司法院統計,本次修法前,提審成功的案例非常稀少,過去提審案對象限制在刑事被告,所以聲請覈准重獲自由率僅3%,使得提審法保障人民免受到公權力非法侵犯人身自由的功能幾乎無法發揮。

司法院說,新制上路後,凡是民衆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例如受悔過處分的軍人、強制住院的嚴重精神病患者、外籍勞工、遭收容外國人人口販運被害人,不分本國或外國人,由本人或見義勇爲的第三人都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不收取訴訟費用。而且提審是「救急」的制度,人民聲請提審,以書面或言詞擇一爲之均可。

法院收案後若認爲有提審必要,須在收到聲請後24小時內發出提審票,逮捕、拘禁民衆的警察或行政機關收到提審票24小時內,須將被逮捕、拘禁的民衆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是否合法。若民衆聲請提審遭法院駁回,可在10天內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若兩度遭駁回則不得再抗告。

針對遭限制出境是否適用提審法,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表示,原則上應不適用,但這涉及審判事項,由法官依個案認定。至於提審法未規定法院管轄權,她表示,傾向由民衆遭逮捕拘禁該地的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