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翻轉司法羣策會/「人權法官」聲請釋憲制度 恐遭有心人利用

▲各級法院法官們,向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案件量大增,彰顯臺灣司法進步。(圖/達志示意圖

●法官翻轉司法羣策會/我們是一羣關心臺灣民主法治,特別是司法改革資深及中生代法官,我們不想司法體系的「鄉愿文化繼續滋生,不願忍受越來越低的法官信譽,更不希望司法價值日趨衰落,所以決定站出來!

過去,法官們普遍缺乏憲法意識,而且制度上,並不鼓勵法官們向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提出聲請釋憲的法官只會受到不利益(例如:花時間寫聲請書、受到行政管考),而沒有任何的好處。因此,對於這些有憲法意識,又勇於承擔的法官,往往能博得「人權法官」的美名。

近來,或許是因爲法官的憲法意識普遍提升,各級法院法官們向大法官聲請法律違憲審查的案件量大增,這彰顯著臺灣司法的進步,固然值得欣喜,但我們也必須不客氣的指出,因此產生部分亂象:有些法官自己並未提出釋憲聲請書,而是搭便車,以別的法官(合議庭)聲請釋憲爲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371、572 、590號解釋的意旨,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爲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爲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爲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看到沒?法官聲請釋憲的前提是:「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爲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然而,那些法官(合議庭)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時,並未提出釋憲聲請書,我們並不知道他(們)確信法律違憲的理由爲何?

在這種情況下,即不能排除有法官是爲了博得「人權法官」的美名,或是爲了暫時擺脫承審社會注目案件的壓力而以鄰(大法官)爲壑, 或是在乎案件的行政管考壓力(擔心案件遲延),而搭便車式、自行「發明」這種沒有釋憲聲請書的裁定停止訴訟事由

因此,爲了避免這種司法亂象,爲了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爲了避免阻礙轉型正義工程的推動,司法院應明令禁止類似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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