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微信、抖音等!淨資產最低限額掛鉤備付金日均餘額,非銀支付迎來重磅新規

事關微信、抖音等!非銀支付迎來重磅細則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付樂 冉學東 北京報道

近年來,我國非銀支付行業快速發展,參與者衆多,創新業務形態也層出不窮。

非銀支付業務與大量用戶的資金安全密切相關,涉及到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爲了進一步統一市場規則,防範不正當競爭等,需進一步細化監管要求,規範支付機構的服務標準,降低系統性風險。

4月22日,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開啓了爲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

4月23日,博通諮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能夠看到《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中重要概念及內涵,對保障《條例》有效實施,推動新舊業務平滑過渡有重要意義。

明確分類方式

數據顯示,截至去年末,全國共有185家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

近年來,支付機構業務量快速增長,交易筆數和金額年複合增長率均超過40%,有效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同時,支付業務與人民羣衆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具有影響範圍大、糾錯成本高等特點。

爲適應行業發展變化,《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但具體分類方式、新舊支付業務對應關係等仍有待明確。

本次《實施細則》中,規定儲值賬戶運營、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別細分爲Ⅰ類、Ⅱ類,並明確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係。

此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根據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的不同,支付業務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實施細則》提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Ⅰ類;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Ⅱ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銀行卡收單支付業務許可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僅開展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互聯網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記者瞭解到,作爲支付業務的主要類別,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各自包含多種不同的服務模式和場景,細分Ⅰ類和Ⅱ類可能依據業務複雜性進行細分,以便實施差異化監管、風險隔離以及監督各類業務的風險特徵。

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註冊資本要求,根據《條例》第八條,非銀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並按相關規則附加提高。

例如,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不過,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範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爲人民幣1億元。僅從事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或者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僅限於經營地域範圍預付卡受理)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

“註冊資本金沒有一刀切要求統一,而是要求根據業務範圍、牌照類型和地域範圍做出細化,符合行業發展現實以及各業務類型風險對應需要。”王蓬博表示,這一規定的施行將加速行業洗牌,支付牌照本身的價值也會隨行業門檻的提高而提高。

淨資產掛鉤備付金

支付業務涉及個人和企業方方面面,包括消費、轉賬、投資等各種資金流轉,這都影響到公衆的財產安全,如果有環節造成失誤,可能造成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導致資金損失。而備付金是支付業務正常運轉的基石,是支付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關鍵組成部分。

在備付金管理方面,《實施細則》分段設置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

具體來看,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爲計算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進行確認,備付金日均餘額劃分爲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超過500億元人民幣至2000億元人民幣、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至5000億元人民幣、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至10000億元人民幣以及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等五檔,對應備付金日均餘額分別按照5%、4%、3%、2%、1%計算。

一旦發生上述情況,如支付機構遭遇重大危機,較高的淨資產水平可以提供一定緩衝。淨資產與備付金掛鉤的要求,使得支付機構在擴大業務規模的同時,提高自身淨資產水平。

“較高的淨資產表明支付機構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較低的財務風險和較好的盈利能力。”王蓬博表示,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及相對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是保障支付體系和客戶資金安全的重要體現,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滿足附加比例要求,也說明非銀行支付機構對金融系統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不過,業內也都頗爲關注,機構要在多久內完成相關調整?

關於過渡期安排,《實施細則》明確,《條例》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本實施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

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不過,由於各支付機構申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時間也各不相同。換句話說,部分機構換證過渡期可長達近5年。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張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