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法官性騷案 監察院促司法院改善

法官蔡明宏涉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委高涌誠今天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案,監察院3月12日全票通過彈劾;監察院再通過調查報告,函請司法院督導所屬,並研謀改善作爲。

對於監察院監委的調查報告結論,司法院院表示尊重,至於報告中學者專家建議的自行糾錯功能精進措施,司法院也會研議參採。司法院重申,針對少數法官的違失情事,始終採取依法究責、絕不寬貸的立場,對於不當的行政處置措施,也會勇於自我反省,不包庇、不護短。

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透過新聞稿表示,蔡明宏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嚴重減損民衆對司法信賴,監察院已於3月12日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士林地院歷任院長處理民國96年B女遭蔡明宏強制猥褻事件,未依當時適用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不但導致B女事後陷入長期人際孤立處境,及蒙受行爲不檢的不實流言達數年之久,更足使其他遭蔡明宏性騷擾的被害人產生寒蟬效應,不利事實有效揭露。

監委說,士林地院時任書記官長在99年8月間,就獲悉有另名D女受害情事,卻未在士林地院政風室調查B女事件期間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導致錯失蔡明宏恐爲性騷擾慣犯的重要訊息;在D女決定不申訴後,更逕將其申訴書以碎紙機碎掉,影響相關事證保存,核有違失。

監委表示,這些人員主觀上或許並非刻意包庇,且礙於時效限制,已無移送懲戒實益,但客觀上確實強化蔡明宏僥倖心態,導致士林地院再發生女性人員受害情事,因此監察院予以理清並詳實公佈,以真相承載遲來的正義,撫慰受害人當年傷痛。

監委說,士林地院處理E女遭蔡明宏強制猥褻一案,相關應處作爲尚屬積極、明快,但E女申訴後,就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因此士林地院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另予告發。

監委認爲,蔡明宏身爲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職務,身分特殊,士林地院若能主動提告,適可宣示其絕不護短、姑息的態度與立場,具高度指標意義,更能鼓勵其他被害人勇於出面控訴,協助建構蔡明宏整體的違失樣貌。士林地院未慮及此,確有不足,應予檢討。

監委指出,法評會就蔡明宏強制猥褻B女做出「不付評鑑」決議,與懲戒法院歷來判決的審認標準未合,不免讓人產生「官官相護」的負面聯想。現制下法官法等規定,並無就「不付評鑑」決議設有類似刑事訴訟法「聲請再議」或監察法「提起異議」機制,建議司法院研酌是否修法補強,以期周延。

監委強調,本案凸顯司法體系自行糾錯的功能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以本案爲鑑虛心檢討,研謀「制度性」改善方案,以強化司法防腐機能,請司法院督促所屬,研謀改善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