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需求遇法律空白 誰是學生實習路的“攔路虎”

“我國高等教育在學總規模3700多萬人,毛入學率已達42.7%,高校學生實習需求巨大。但由於缺乏專門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保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學生實習的積極性不高。”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教育部副部長林蕙青表達了對目前學生“實習實訓難”的擔憂。

建議“一方面要改變社會企業對大學生實習‘事不關己’的普遍認知,另一方面也要從法律和政策層面做好引導”。

今年的大學畢業生數量又創新高,達到820萬。巨大的實習需求越來越遭遇法律保障空白的尷尬,“實習實訓難”該怎麼解?

實習缺少專法保護

接受媒體採訪時,林蕙青表示“許多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大學生實習法律規範”。例如德國《企業基本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政府、企業、高校在組織大學生實習方面的責任義務;《實習條例》對學生參與企業實習的社會意義規則實習生法律地位、合同規範、實習期限報酬、實習證明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而在我國,企業接收實習生要承擔培訓工資成本,且沒有任何財稅優惠政策用人單位積極性不高。對於實習學生而言,權益受到損害時並不受《勞動法》保護,被實習單位當做廉價甚至免費勞動力是常有之事。因此無論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實習學生,相關法規的缺失都是實習路上的“攔路虎”。

近年來,呼籲出臺《大學生實習條例》的聲音屢屢不斷。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上海衆華律師事務所楊光夏律師表示“目前確實沒有一部專門針對企業以及進入企業的在校生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的、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規範”。不過她也同時表示,針對此類關係的某一個方面,是有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在具體的審判實踐中也有一些裁審意見

現行規章可供參考

據楊光夏介紹,2016年教育部、財政部等五部門專門針對職業院校在校生實習出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明確了學校、企業、在校生在實習管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2010年廣東省也出臺過地方性法規,對高等院校學生實習以及就業見習作出專門規定。

“雖然現在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但是通過現行的規章條例或是意見能夠看出,對於企業和在校生是有一定的保護的。”楊光夏表示。

例如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報酬底線,要求“無協議不實習”;明確規定在校生不得參加的實習活動(包括不得參加高危工作、不得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不得加夜班等);同時也有對在校生報酬的保障,要求原則上不低於同崗位試用期的百分之八十……這些都是對在校生的一種保護。另外規定還推出了強制保險制度,通過投保實習責任險來保障在校生和企業的利益。

“這些規定雖然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是是有一定借鑑意義的。”楊光夏表示。

“三種實習”各有不同

是否拿到畢業證,是判斷實習期間企業和學生關係的重要參考。“一般來說,沒拿畢業證按照僱傭關係處理,拿到畢業證按勞動關係處理。”楊光夏說。

目前處在模糊地帶的是第三種情況——企業跟學校之間有某種合作關係,學生爲了獲取一定的學分、完成學業,由學校安排進入企業實習。據楊光夏解釋,這種情況下不好單純地認定爲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針對這種情形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是必要的”。楊光夏建議。目前已有的法規主要針對職業院校學生,隨着全日制大學生這種高等教育的普及,實習問題也會越來越多,針對全部在校生出臺實習管理條例越來越必要。

楊光夏強調了實習協議的作用:“在校生還沒有進入社會,自身法律意識不強。他們應該更加註重和企業之間,或是和企業、學校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

通過實習協議明確約定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損失的情況的處理;實習生髮生人身傷害的處理以及實習過程中學校的相關責任。“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了這樣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發生糾紛的時候就能更好地處理。”楊光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