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自治管理的小區業委會能收取物業費嗎?

本報訊 (記者 謝君源 通訊員 王麗美 馮珉珊)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作爲小區的自治組織,在業主自治、公共事務管理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但在現實中,業委會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時有發生。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實行自治管理的小區業主向業委會支付拖欠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林某是某小區的業主,該小區先後成立兩屆業委會,並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業委會備案回執。2018年12月,該小區召開第一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並作出決議:(一)表決通過“解除原物業服務企業的事實服務(物業服務權已實際收回)”;(二)表決通過“決定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委會自治管理”;(三)表決通過“授權業委會全權管理小區”。

上述決議經公示後,未收到業主對錶決結果的有效異議,業委會在小區顯著位置張貼了業委會公告,並正式接手小區所有物業管理事務。自業委會成立後,林某拒不按管理規約支付物業管理費、垃圾清理費等費用。2023年8月,多次催繳無果的業委會將林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支付六年來累計拖欠的各項費用共計6000餘元。

林某認爲,其未與業委會之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委會不具有物業服務和收費資質,且業委會未向其提供過物業服務,業委會的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向其收取管理費。

業委會則認爲,第一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議作出後,小區業委會即正式接手小區所有物業管理事務。業委會發布了收費公告,載明按原物業費標準(0.5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業費,按照政府部門發佈的收費標準每月收取垃圾清理費,並已在小區顯著位置以張貼公告的形式向全體業主告知其物業服務範圍及物業費標準,且業委會已向全體業主提供了相應物業服務,按規定可以按照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法院經審理認爲,業委會經備案登記並履行物業管理義務後,有權收取物業費,故判決林某向業委會支付拖欠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林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業委會是經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業主實施自治性管理的組織,具有自行管理物業的權利。如業委會在當地政府進行備案登記,符合業主的整體意願與利益,行使了自行管理物業的權利,業委會與業主就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係,應當按照物業管理職責,履行相應的物業管理義務,同時也有權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實行業委會自治管理的小區業主,應自覺支持、配合業委會開展管理工作,如對業委會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異議或不滿,可請求業委會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