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廢死 人民能期待什麼

(圖/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9月20日宣判死刑附條件性合憲,同時要求未來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限直接故意)之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必須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其中包含強制(全程)辯護、各審級合議庭法官必須採一致決,且第三審需採言詞辯論等程序正義上之要求。

此「秋後處決」(宣判日期正適值中秋節過後之當週)結果一出,廢死團體表達遺憾,批判政府漠視人權;反廢死團體主張死刑已名存實亡,認爲政府罔顧民意;因此,釋憲結果可謂兩面都沒討好,兩邊也都不買單;然事實上,一般民衆可能早已預知此結果,因爲直球宣告違憲,政府肯定擋不住民意沸騰;若單純宣告合憲,則4月23日演出的全國辯論賽則一點意義也沒有;唯一能打出的安全牌就是合憲,「但」要求周延程序。可預判之事,有何期待?

既然後續要修法周延程序,接下來累得是司法實務工作者,徒增案件流程負荷;耗費的又是司法訴訟資源及成本,由全民埋單;苦得又是被告或被害人與其家屬,飽受訟累折磨,衍生「遲來正義」的另一項爭議。究竟程序正義,真的是正義的程序嗎?留待大衆思辨。

因「案」而對死刑的釋憲與死刑「本身」存廢的刑事立法政策應予分論,而非期待死刑釋憲的結果來改變死刑的立法政策,法規業管機關(法務部)亦可不待宣判結果而主動提案修正刑法廢除死刑;即便釋憲結果認死刑違憲,法規業管機關亦保有對刑事立法政策的彈性,例如釋字第812號解釋(110年12月10日)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法務部當時也只意思一下,迄112年5月才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至今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章強制工作(第52條至第63條)仍是處於法律「留」而「不用」的狀態,所以實在不解、也沒必要對於死刑釋憲結果期待些什麼?

最後,我們似乎可以大膽假設未來刑事司法實務對於死刑適用的態度:存與廢已實無二致,死刑恐徒具字面上之形式意義;刑事立法政策上,死刑「留而不用」;刑事司法政策上,對死刑是「有而不敢(想)用」;刑事執行政策上,真的「用了」後,而人「繼續留(不執行)」之窘境。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後,下一次社會遇到重大矚目而令人髮指的刑事案件時,我們接下來要期待什麼?應如何期待?(作者爲大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