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80萬!幫健檢業者取得合約 前中研院科長判刑3年6月定讞

▲前中研院科長張女涉嫌收賄,判刑3年6月定讞。(圖/記者許敏溶攝)

文/中央社

前中研院科長張姓女子收受健檢業者賄賂及免費健檢的不正利益,協助業者取得中研院員工健檢合約。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張女3年6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張女在擔任中央研究院人事室科長期間,負責員工健康檢查等相關業務,並因此結識健檢業者遊姓女子。張女於民國106年6月間退休,但在任期間透過丈夫名義投資遊女公司,並在擔任中研院員工標案評選委員時,利用職務之便協助遊女公司得標。

爲答謝張女協助,遊女提供張女及其家人免費健檢的不正利益,另以「中研院顧問費」「中研院回饋金」等名義向公司請款,總計賄賂張女賄款新臺幣80萬元。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張女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並已繳回全部賄款及不法利益,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張女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爲,一審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張女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