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斗六市代會主席收賄300萬 判囚6年定讞

雲林縣斗六市代會主席陳明章(本報資料照片)

12年前擔任雲林縣斗六市代會主席的陳明章,利用議決提案的權力,向廠商索取賄賂3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臺南分院更四審認定,陳男犯行明確,他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悟之意,依職務上行爲收賄罪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展開防逃。

行政院環保署2008年8月補助斗六市公所2,250萬元辦理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覆育工程」,市代會也在臨時大會通過工程經費墊付案,擔任主席的陳明章因其職務之便得悉該工程經費墊付案通過後有機可趁,於是向廠商索賄。

張姓男子取得該工程預算資料計算後,對於工程材料及集水井成本無法估算,陳明章於是透過友人介紹,與張男見面談話,他向對方說「這個工程會賺」,並向張男索賄300萬元。

隔年陳明章在市代會等會議中擔任主席,對於市長就本案工程所爲之施政報告,他因收取賄款而未有以工程品質不佳爲由提出質詢之方式刁難,廠商於是順利完成估驗並完工且取得工程款

更四審審酌陳明章有殺人及槍砲、藏匿人犯前科,從事民意代表多年,不思公正廉潔執行職務,竟收賄嚴重影響政府箴及公務員形象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微,將他依貪污罪判刑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