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樁集體民事求償六輕空污致癌 雲林地院駁回:難以認定因果關係
雲林地方法院宣判駁回後,3名法扶律師走出法庭顯得泄氣,右二是前環保署副署長、律師詹順貴。(周麗蘭攝)
法院宣判駁回求償案後,環團人士與在地的3名鄉親舉牌呼口號,法扶律師詹順貴(中)說明非上訴不可的原因。(周麗蘭攝)
向六輕廠區內5家公司求償的林姓麥寮鄉民(右一)親自聆判,聽到法院宣判駁回不表示看法,持手拿牌呼口號「六輕污染害人致命」。(周麗蘭攝)
首樁由律師團協助罹癌與呼吸道疾病居民對六輕提起民事損害賠償820多萬元、3980萬元案,雲林地方法院30日宣判駁回,理由是「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法律扶助律師詹順貴表示,遺憾、非常不服氣,非上訴不可。
2015年間麥寮鄉林姓女士罹癌過世後,2名兒子2018年向六輕提起民事訴訟對六輕廠區內的5家公司(臺塑、臺塑石化、臺化、南亞、麥電)求償820多萬元。2019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六輕空污受害者法律扶助專案」,律師團承接林女案,同時追加麥寮鄉、臺西鄉罹患呼吸道疾病的40名民衆爲本案共同原告,再求償3980萬元。
雲林地方法院30日下午宣判,3名法扶律師、環團人士到場聆判,到場的3名鄉民其中之一是林女士的兒子。審判長宣判駁回,律師團臉色沉重走出法庭,林男未發表意見。
審判長表示,空污是肺炎危險因子之一,但參酌國健署資料雲林縣各鄉鎮癌症死亡、肺癌死亡資料,以及環保署監測資料,審酌污染最接近的是六輕員工,罹癌比例並未異常高。
審判長指出,詹長權教授的報告對原告有利,但並非是林女士罹患癌症的鑑定報告,林女生前並未抽血或採尿檢驗,是否有毒致癌物或其他空氣污染物之殘餘,與五家公司排放的空污無客觀的醫療數據或鑑定報告可資認定,難認有據,故駁回請求賠償,20日內可上訴。
至於42人集體提出訴訟之案件,程序上不合法,並無實質審理,依法駁回起訴,原告最高可上訴至二審。
律師代表詹順貴表示,對當事人很抱歉,也對這樣的判決不服氣,法官提到距離污染源最近的六輕員工沒有比較偏高的病史,臺塑集團律師基於個資的理由並沒有提出任何事證,爲何法院可以採納?法官承認空污得到病症的舉證責任與因果關係相對困難,爲何不接受傳訊大量專業人士到庭論證與解說的申請?令律師團非常不解,也是非上訴不可的理由。
今日宣判的其實是六輕公害訴訟案的第二案,第一案是75名臺西鄉民在2015年向六輕廠區五家公司,集體提出因六輕空污所造成的民事損害排賠償案(雲林地院104年度公字第1號),求償7000多萬元,還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