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商業法院專題3】高院法官:民刑事合併,速審速決紛爭一次解
▲司法院打算推動商業法院解決紛爭,但法官間有不同意見。(圖/記者林健華攝)
爲解決複雜的商業案件,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籌備《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將設置商業法院解決商業糾紛。但有法官認爲,草案中僅規劃審理商業民事案件,頗有不足,應該將商業刑事案件一併納入,紛爭一次解決,也可以加速商業案件審理程序,早日解決糾紛。
曾審理多起金融案件,並擔任臺北地院金融專股法官,目前是前花蓮縣長傅崐萁凱聚炒股案更三審的審判長的高等法院法官樑耀鑌認爲,一個好的法官應該具備兩種以上的專業,其一當然是審判專業,這在目前的司法官訓練就可以達到;其次就是特殊專長,例如:金融、工程、電腦等專業。
他進一步說,法官的特殊專長不一定要到有專業證照的程度,只要有基本概念就可以。雖說法官學院會舉辦許多的課程,協助法官發展特殊專長,但重點還是要法官個人有興趣,透過自修等的廣泛涉獵,結合實務經驗,才稱得上專業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樑耀鑌,認爲商業法院應一併審理刑事案件。(圖/樑耀鑌提供)
曾有7年銀行工作經驗的樑耀鑌提到司法院規劃的《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他點出重要的觀點:是否納入商業刑事案件一併審理?他認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商業民事案件經常根據商業刑事案件的有罪與否來做出判斷,所以他認爲應該將刑事部分納入審理,以免日後出現同一案件、民刑事判斷不一的裁判矛盾。另外,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案件一次審完,對當事人也較爲有利。
而臺北地方法院金融專庭庭長江俊彥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爲,商業法院目前不應該把商業刑事案件納入,因爲草案規劃爲二級二審,若納入刑事,將與現行的三級三審有別,剝奪當事人審級利益。另外,刑事案件需要交互詰問,將會嚴重拖累商業案件審理程序,且實體法的規範漏洞太多,也造成當事人不願意透過商業訴訟解決紛爭。
江俊彥也說,金融商業案件的類型很多,包含契約、仲裁、損害賠償等,每一項又可分出更多細項訴訟,商業民事糾紛、商業非訟事件等等,以目前司法院規劃的商業法院配置9名法官來看,幾乎不可能處理完商業訴訟,想要妥速審結更是不可能。爲了達到速審速決的目的,他建議商業法院的案量不能太多,最好從案件的類型(訴訟標的金額、牽涉法條)來限制。
至於審理商業案件的法官需要什麼協助?江俊彥認爲,要依照商業法院規劃審理的案件類型來看,若要審理《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等特殊金融案件,比如前司法院長賴英照任內招考的「財經組」司法事務官,以其會計、審計的特殊專長,就極有幫助。但若商業法院未來將審理「鉅額工程款」、「重大商業契約糾紛」等案件,只要稍具民事專長的法官,應該就能單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