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地作巷道使用 地價稅照課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衆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圖爲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既成道路減免地價稅相關規定

「法定空地」無償供公衆通道使用,不能享有地價稅全免優惠。有民衆自家土地過去40年間均提供公衆通行,原屬「既成巷道」可免徵地價稅,卻遭法院以該道路屬於「私設道路」,且土地範圍爲建照上的「法定空地」,並沒有「特別犧牲」的理由駁回,地價稅照繳。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衆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一位李姓女子在新竹縣竹北有一面積約124.3坪的土地,爲連接建築基地與建築線的道路,現況爲供公共通行的巷道,但實際上,該土地爲建照的「法定空地」,於是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按一般用地地價稅率課徵,覈定109年地價稅總額爲37,764元。

李女對該地價稅覈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認爲,既然新竹縣府已將該土地編列爲「巷道」,且鋪設柏油路、設置公有路燈,供公衆通行,應屬於「供公衆通行使用」的巷道。

李女主張,該土地在過去40年間,供不特定人使用,應已成爲既成巷道,且巷道旁建有房屋,也有編定門牌、設籍20年以上,認爲符合「現有巷道」的認定標準,要求適用免徵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地價稅屬於財產稅,課徵本於財產通常具有「應然收益」,而認定具有稅務負擔能力,也就是說,地價稅是針對本身潛在的收益能力課稅,而不以實際是否有收益情形爲考量。

法院強調,判斷重點在於,李女是否基於公衆通行的利益,達到「特別犧牲」到程度。

經查,李女的土地屬於建照內的「私設通路」,且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爲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因此,該土地全部範圍均爲《建築法》第11條所稱的「法定空地」。

由於「法定空地」具有支撐歸屬建物價值的作用;畢竟沒有法定空地,就不能領有建照,也就沒有建物,屬於建物必備的條件,即使在完工後,法定空地演變成公衆通行的道路,但使用效益仍歸屬於建物。

當私設通路位於建照及使照範圍內,屬於基地範圍的一部分,就涉及到未來新建物在市場價值提升的利益,且與道路使用連結。法院因此認爲,李女的「私設道路」,是爲了取得建照而設置,具有私益的目的與功能性,明顯不屬於「特別犧牲」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