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以國安爲理由 犧牲言論自由?
▲執政黨一而再、再而三爲選票考量而戕害民主根基,對照其民主化前的信仰,特別諷刺。(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當蔡總統過境美國,大談臺灣的存在足以彰顯民主和人權價值時,我想到我們的民主在這幾年受到幾近系統性的打壓,今年開始推動的國安法、兩岸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廣電三法等修正,更是強烈緊收人民的言論自由,雖然很願意、但實在很難同感驕傲。
言論自由在面對國家安全時,必須加以限制,現在大概只有極少數無政府主義者還會反對。對於泄漏國家機密而使國家陷入某種險境者,即使科處刑罰也不爲過。但真正區隔民主和非民主國家的,卻在於國家安全定義的鬆緊,即使現在要處理的是網路社會帶來的新問題,如假新聞,和兩岸情勢下所生的獨特問題,如中共代理人,能不能就以國家安全之名合理化,一樣要通過嚴格檢驗。
基本上,對來自境外假新聞,當然是國安單位要嚴肅面對的,但這顯然不是此波立法要處理對象,國人散播的假新聞,什麼時候可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而須繩之於法,就要從言論自由觀點做審慎考量了。虛假或半真半假資訊,固可能造成個人或公共法益傷害,包括民主品質的減損,但這些都是有言論市場以來就存在,只因網路的快速傳播與無遠弗屆,會大幅擴張其效果才引發特別關注,且立法者或許也低估網路社會個人與羣體對爆炸資訊自然形成的篩濾能力。這裡立法者具體要回答的是,刑法第一百條刪除「陰謀犯」的里程碑決定(必須「國家法益受到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始可處刑),以及在對言論究責方面,諸如釋字第509號解釋以行爲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爲真實」即可免責,乃至由前任大法官做的釋字第734號解釋(涉及法輪功廣告),和現任大法官接力做的第744號解釋(涉及化妝品廣告),共同強調的都是言論自由在各項社會經濟管制中應該受到的最低保障。面對這麼清楚的憲法界線,所謂假新聞到底還有多少文章可做?
兩岸因素加進來,言論自由問題更形糾結,但只要釐清憲法已有明確誡命,和開放依民主程序做成政治決定這兩部分,立法的憲法界線還是相當清楚。簡單說,憲法既已把國家二分爲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大法官進一步把這樣的國家狀態定性爲「對立分治」,對立者指的就是政體,可以推論對臺灣而言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就是憲法中不可捨棄或修改部分,增修條文規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爲如危害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就可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而解散,釋字第499號甚至認定此爲憲法中的本質重要性規定,修憲內容若與此相違即歸無效。我們應該也可推論,任何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府行爲都非憲法相容,這應該也是迄今無任何主流政黨接受中國版一國兩制主張的原因。
但另方面,憲法對分治狀態應朝何種方向發展,又沒有明確指示,不像韓國憲法明文要求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從而在自由民主體制不變前提下,憲法對於是否積極追求統一還是保持開放。從這角度看,連政府都可推動有條件統一,更別說人民。
這裡涉及言論自由非常核心部分,沒有公權力的人民,不論主張統一或獨立,何種方式的統一或獨立,都不能因此被亂戴帽子或究責,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實據。就此而言,憲法增修條文明確禁止臺獨,把它和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同視,更沒有寬待臺獨言論、歧視統一言論的道理。除非修憲,沒有什麼爭辯餘地。
在蔡總統宣揚臺灣民主的同時,有民間團體召開「臺灣與民主的距離」研討會,也許更值得全體臺灣人做一番靈魂搜尋,我的感覺是我們從民主化後卅年來還沒有離開過選戰民主的階段,就此國、民兩黨都難辭其咎,但過去三年我們看到的卻是選戰民主的進一步惡化,執政黨一而再、再而三爲選票考量而戕害民主根基,對照其民主化前的信仰,特別諷刺。臺灣的民主憲政不僅不可倒退,它絕對有機會變得更好,現在需要喚醒的是民主化前所有國人的改革熱情,退此一步,即歸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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