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國小女教師遭解聘 向學校、縣府聲請國賠999萬確定敗訴

臺東林姓前國小女教師不服學校考覈、解聘及資遣處分,聲請國賠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她的上訴,敗訴定讞。(蔡旻妤攝)

臺東縣一所國小林姓教師因不適任被校方解聘、資遣,過去12年來爲考績、解聘、資遣案,多次與校方及縣府纏鬥,互有輸贏,但在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改向校方及縣府聲請國賠999萬元,也因超過2年請求時效,日前被最高法院判敗訴定讞。

林姓教師原任職海線某國小,因被認定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從97年度開始,就因考覈被列丙等、解聘、資遣事項,與校方、縣府交戰數十回合。

雙方纏鬥過程中,林姓教師多次考績申訴成功,但學校重開考績委員會,仍將她劣核

學校教評會在101學年度將她解聘,她訴願成功,學校撤銷解聘處分,自102學年度回覆原職,但103學年度學校再召開教評會將她「資遣」,她訴願不成提行政訴訟,在2017年被判敗訴定讞。

林師再以學校補辦她101學年年終成績考覈爭議訴願、行政訴訟,但今年7月也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

林師遂轉戰國賠,在2016年10月以縣府及學校列爲被告,聲請國賠999萬元。理由是學校所屬教評會及考覈會未依公平正當程序、一視同仁的方式考評她的成績,反以不實指控損害其人格尊嚴,並剝奪其健康、工作、生計影響價值觀,造成她精神痛苦不堪,並以學校對她2011年度丙等考績處分、2012年度違法解聘處分、資遺處分、考績處分、2013年度違法丙等考績處分,請求賠償。

林師指控,相較於其他教職人員學生家長於運動會聚衆校內飲酒醉酒,學校未作處置;且有教師於畢業典禮上未盡保護學生安全之義務,造成學生顏面燒傷的意外,學校未作懲處,她的情節輕微,且反遭嚴重處分,實屬不公

校方出庭主打時效抗辯,指縣府於2014年10月15日就針對她的訴願做出決定,但林師到2016年10月24日才提起國賠訴訟,顯已超過2年時效。

一審、二審到三審,都採認校方抗辯,理由之一是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她是在2014年4月收受通知,但遲至2016年10月24日才起訴請求國家賠償,顯已逾2年,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駁回她的國賠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