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陸關聯交易 小心遭雙邊課稅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林淑怡27日表示,臺灣公司與大陸子公司有關聯交易,而一旦有關聯交易即會變成兩岸稅務機關的查覈重點。
例如,大陸子公司利潤高於臺灣母公司,則會被臺灣稅務機關質疑是否有無償移轉或授權專利、商標與特許權等技術給中國大陸子公司使用,而被要求收取權利金或特許權使用費。
反之,如中國大陸子公司利潤低於臺灣母公司,則可能會被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檢視是否有透過支付服務費、權利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虛設名目,將利潤移轉至中國大陸境外。
林淑怡認爲,臺灣企業需要重新審視與分析集團內各營運個體所具備之功能及承擔風險,進而安全且合理的規畫以設算出合理的支付金額與計算方式。
另外,在中國大陸企業支付「服務費」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問題,主要是中國大陸企業對於服務費用支付的依據和計算方法有爭議。
根據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6號公告)第34條規定:受益性勞務是指能夠爲勞務接受方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且非關聯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情形下,願意購買或者願意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因此,支付公司對實際獲得且從中受益的服務可以據實支付,但不能不分服務目的、服務性質就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但以臺灣的稅制角度,臺灣總機構協助處理集團內的費用應當由集團內的各公司分攤,所以往往造成臺灣公司與大陸企業的雙重課稅問題。
臺商在中國大陸子公司在支付「權利金」實務案例中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權利金支付不對等,如果引進的無形資產未產生應有的利潤與回報,獨立企業則不應該支付權利金,這些都是稅務機關查覈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