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裡鄰合併 藍營批違反中央標準法,缺少程序正義公開透明
▲臺南市議員蔡育輝依法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命令自治條例的憲法,市府裡鄰編組暨調整辦法違反其規定,就是違法無效。(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歷經一週的「據法力爭」,極力凸顯臺南市民政局裡鄰合併辦法過程缺少程序正義、公開透明及僞造文書,又違反大法官釋憲,31日臺南市議會國民黨團議員拿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痛批民政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市府應將辦法送市議會備查,才能符合憲法尊重民意原則。
國民黨團強調,請市府不要再一意孤行,若未來市議會通過裡鄰調整自治條例,請市府尊重位階高於辦法的自治條例,讓里長選舉在不合並狀況下進行。
國民黨團議員王家貞、洪玉鳳和蔡育輝依法論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命令自治條例的憲法,臺南市政府裡鄰編組暨調整辦法違反其規定就是違法無效。蔡育輝指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明訂,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佈,並即送立法院。
蔡育輝說,市府在101年12月19日依地制法第7條所通過的「裡鄰編組暨調整辦法」,絕對不能牴觸93年經總統公佈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的規定,否則違法。應將此辦法送市議會備查,才能符合憲法尊重民意的原則,但市府至今仍找各種匪夷所思的理由,規避民意機關監督。
蔡育輝表示,市府自己在100年8月9日訂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廢止自治條例須經市議會通過的條例,市府目前所有作爲又自打嘴巴。依地制法第6條規定,區及村理名稱變更,應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覈定。爲何區及村裡名稱變更送議會審議,但這麼重要的裡鄰編組及調整辦法卻不需送議會審議?這樣合理嗎?
蔡育輝議員指出,根據市府這新訂定的辦法第9條規定,裡之編組及調整由區公所參酌民意,實際上是包括里長、里民和議員都沒接到開會通知。更離譜的是,有的裡已經被合併了,里民全被矇在鼓裡,上述種種都違反大法官釋憲第384號缺少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499號缺少理性溝通公開透明之憲法原則,國民黨團有信心一定能打贏官司,恢復被合併里長權益,讓明年裡長選舉在不合並狀況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