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消防車出勤撞死騎車男大生...60萬和解、消防員獲緩刑

臺南消防局林姓消防員5年前駕駛消防車出勤,經北區東豐路段交岔路口時,與古姓男大生騎乘機車擦撞,致古傷重不治,一審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6月,林及檢方均不服,上訴駁回,最高法院認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撤銷原判決發回,林與死者家屬60萬和解,二審改判2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林2019年3月6日上午9時5分許,奉派欲前往臺南小東與東光路2段路口救援任務,駕駛消防車,沿北區東豐路由西往東行駛,途經東豐路與東豐路227巷交岔路口時,雖因其駕駛消防車並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仍疏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逾當地速限每小時50公里速度前行。

適古騎乘機車沿東豐路227巷由南往北駛至該路口,縱該號誌爲綠燈,但因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警號,本應立即避讓,卻也疏未注意,逕自前行,林消防車因閃避不及,直接撞擊古機車,致古當場人車倒地,後經救護車緊急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林表示,發現被害人時緊急將車往左靠、踩剎車、按喇叭,但仍無法避免意外發生,車禍發生後,他也趕緊下車爲被害人急救,但仍急救無效,他對發生此憾事也深感難過。辯護人指出,林雖有過失,但林確已盡相當注意,過失並非重大,請求從輕量刑,並予緩刑。

檢察官認爲,被害人遭被告駕駛消防車闖越紅燈且疏未減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直接撞擊致多器官損傷而死亡,可見林過失非輕。車禍事故而死亡,林犯罪所生損害甚巨,也令死者父母身心受創,原審量刑過輕。

一審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6月,林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雙方均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臺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指出,逢甲大學鑑定結果,古所駕機車於綠燈號誌路口通行時,應注意已開啓警鳴器執行任務消防車,並應立即避讓,因其疏未注意避讓,致在通過路口途中發生事故,應爲肇事主因;消防車發生事故當下開啓警鳴器執行任務,有優先通行權,惟經檢視影像與車速計算結果,消防車在執行任務當下,排除燈號管制連續通過路口,但「通過路口時皆未有明顯減速注意其他綠燈通行車輛安全」,爲肇事次因。

且依逢甲大學鑑定,似認案發時消防車縱使減速至50公里/小時,仍不能避免結果發生。原判決對於林若注意減速,何以即能避免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未置一詞,且就有如何事證可資爲認定,未見進一步調查,即認定林另有疏未減速過失,除理由未備外,並有調查未盡違誤。

林與死者父母上訴後經調解成立,並以60萬元和解,父母具狀表示願意原諒林,且同意給予緩刑宣告。

臺南消防局林姓消防員駕駛消防車出勤,與古姓男大生機車發生車禍,古傷重不治,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林與死者家屬60萬和解,二審改判2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