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 更二審仍逃死!判決理由出爐
2019年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男子曾文彥,臺南高分院更二審23日仍判處無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2019年犯下臺南玉井7死2傷縱火案的男子曾文彥,臺南高分院更二審23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強調,根據《刑法》57條的10款科刑注意事項,逐一針對被告犯罪情狀斟酌後,發現被告恩將仇報,已達情節最重大,本應判處死刑,但因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依法不得科處死刑,才依自首減輕後的最重處斷刑,判處無期徒刑。
更二審表示,該院曾針對「行爲人個人一般情狀」,囑託嘉南療養院對曾文彥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並再委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關於矯正教化與犯罪預防專業的教授補充鑑定,更二審認爲,被告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雖有部分的改變意願及主動反思的能力,將來並非全無行爲改變的可能性,但若被告未來欠缺家庭及社會的整體支援系統,未來再犯殺人等重大案件的可能性仍極高,且其更生矯正改變的可能性甚微,並無再向下調整被告量刑的餘地。
另外,部分罹難者家屬得知被告自幼罹有人格疾患,且感受到被告父母對於被告鑄下大錯的彌補及痛苦,雖不堅持判處被告死刑,另案發後被告家人雖曾給付相關被害人及罹難者家屬慰問金,但仍遠遠難以修復罹難者家屬永恆的傷害與創痛,因此也無從再下修被告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