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破產審判成爲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引擎
原標題:推動破產審判成爲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引擎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既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其良性運行的根本保證。破產法律制度旨在解決市場主體的救治和退出問題,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工具,也是落實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徑。破產審判制度作爲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經濟發展、民生福祉和社會穩定。做好破產審判工作,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有助於促進企業優勝劣汰、推動資源優化配置、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意義重大。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指導、大力推動全國破產審判工作,各地人民法院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破產審判能力水平快速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文件,釋明破產審判的方向和任務;發佈一系列破產審判典型案例,統一破產審判領域的裁判尺度;推動組建北京破產法庭等17家破產法庭、近百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以及專門的破產審判合議庭,提高破產審判團隊的專業化水平;設立破產法研究(調研)基地,積極開展理論研討,提升破產審判訴源治理質效。地方法院積極發佈年度破產審判工作白皮書(報告)和典型案例,認真辦理好每一個破產案件;各地因地制宜建設破產審判相應機制,向全國推廣可複製的寶貴經驗;探索建立各種執行轉破產的創新機制;建設破產信息平臺,推動破產審判信息化向縱深發展。在各級法院的持續努力下,我國破產審判的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不斷提升,大量具備挽救價值和可能的困境企業經過破產重整、和解等程序獲得新生,一批“殭屍企業”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加快出清,釋放了生產要素,促進了經濟轉型。破產審判推動我國營商環境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在國內外受到廣泛讚譽。
問題與經驗並存,破產審判也面臨一些瓶頸和制約。首先,破產法律制度體系不夠完善。企業破產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但尚未見到清晰的立法進程表,個人破產製度、小微企業破產程序、實質合併制度、預重整制度依然缺失,金融機構破產製度和跨境破產製度存在欠缺,上市公司破產等特殊類型破產案件也缺乏統一的裁判標準。其次,破產審判質效有待提高。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破產申請受理難、破產程序推進難、破產辦理週期長等問題,執行轉破產的機制尚未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破產審判的專業化建設還要加強。最後,破產案件監督管理體系需進一步完善。破產案件辦理的時間跨度長和複雜瑣碎性提高了審判監管的難度。江蘇、浙江、廣西等地進行了法院和檢察院在破產案件中協同發力的有益探索,破產程序中的檢察監督值得關注和研究。
當前,要直面問題迎難而上,認真總結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辦理破產”的制度改革和機制建設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破產審判制度,充分釋放破產審判的修復、拯救潛能,讓破產審判成爲優化營商環境的新引擎。
完善破產法律體系,健全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簡化小微企業的破產程序,從立法層面構建適合小微企業的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全流程保護模式,爲困境小微企業提供靈活高效、成本低廉的“友好型”破產程序,保護小微企業當事人權益。細化庭外重組和庭內司法程序銜接的相關規定,規範預重整程序並讓預重整中形成的談判協商成果得到充分轉化。確立破產簡易程序,使債權債務關係清晰或者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等案件可以通過簡易程序快速辦結,以縮短破產程序週期,提高破產審判效率。完善跨境破產法律制度,加強破產案件辦理中的國際間和地區間的司法協作,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確立整體協同理念,建設實質化的破產審判聯動機制。上下級法院應達成共識、形成合力,協同推進破產審判工作。各地區之間的法院也要相互借鑑、共同發展。法院和政府應持續優化辦理破產中的府院協調機制。破產案件具有極強的綜合性,辦理破產也絕非法院一家之事。地方政府可通過成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建立企業破產公共服務中心等方式,與法院合力解決涉民生、涉穩定的破產衍生問題,支持法院依法高效辦理破產案件。
加強破產審判團隊建設,提升破產審判專業化水平。法院可定期組織培訓,提升破產審判法官在依法裁判、化解糾紛、應對突發情況、協調各方利益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培養相關庭室法官在破產衍生訴訟案件中的破產法思維,同時完善法官的考覈機制和管理制度,在智慧法院建設背景下開發和整合破產案件辦理所需的數字化信息平臺。此外,法院和有關政府部門應支持和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職,優化監督管理機制,發揮破產管理人協會的作用,助推提升破產案件審理質效。
(作者:高泓 徐陽光,分別系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研究員)
來源:光明日報